一生守护‧臻颐延期年金保险计划
随着预期寿命持续上升,退休生活年期亦不断延长,因此您需要全面的退休规划,方能从容应对退休后的生活所需。一生守护‧臻颐延期年金保险计划(「本计划」)能助您早日部署退休储备,于退休后您可每月享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安享无忧银龄生活。本计划更备有一系列切合不同人生阶段的支援服务,全面照顾您多方面的生活及退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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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每月年金入息至100岁1
缴付10年保费,便可为自己建立储备,于退休时每月安享穏定入息。于保单生效及受保人在生期间,本计划会在受保人届满6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紧接的工作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起,及其后于每个保单周月日(或紧接的工作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向您派发每月年金入息,直至保单满期日或受保人身故日(以较先者为准)为止。
安享每月年金 乐享丰盛退休生活
本计划的每月年金入息包含两个部分:
● 保证每月年金入息 – 金额于年金入息期内固定不变,回报稳定,让您的退休计划更有预算。
● 非保证每月年金入息2 – 金额为非保证,为您带来潜在额外回报,令您的退休储备更丰盛。
自选年金领取方式3配合理财需要
您可选择将每月年金入息(包括保证每月年金入息及非保证每月年金入息2(如有))累积于保单内滚存生息2,再因应个人需要,随时提取累积每月年金入息及利息2(如有),或以现金支付形式实时提取每月年金入息,以用作支付日常开支。如您希望更改每月年金入息的领取方式,只需填妥指定表格,手续简便,且费用全免。如您于每月年金入息派发前没有选择领取方式,我们会将每月年金入息累积于保单内滚存生息2,3。
期满利益 支援退休需要
本计划将会于保单满期时派发期满利益,金额相等于累积保证每月年金入息及累积非保证每月年金入息2(如有)及利息2(如有),加上非保证终期红利4(如有),惟需扣除所有保单负债(如有)。保单将于期满利益支付后终止。
寿险保障 守护挚爱
身故赔偿
如受保人于保单生效期间不幸身故,受益人将获发身故赔偿,金额相等于以下较高者为准:
(i)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累积到期已缴保费(如基本金额被更改,将按比例调整)的101%,扣除已派发之保证每月年金入息的总金额(如有);或
(ii)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的保证现金价值;
+ 累积保证每月年金入息及非保证每月年金入息2(如有)及利息2(如有);
+ 非保证终期红利4(如有);及
─ 所有保单负债(如有)。
当全数支付身故赔偿后,保单会随之终止。
灵活身故赔偿赔付方式
本计划提供灵活的身故赔偿赔付方式,助您预先为家人建立财务稳健的未来。您可于受保人在世时,选择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一笔过、分期,或两者混合模式,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赔偿。
| 方式1: | 一笔过赔付。 |
| 方式25: |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 |
| 方式35: | 首期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须为5%或以上)一笔过赔付,于完成一笔过赔付后,余额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 |
| 方式45: |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于完成分期赔付后,最后一期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须为5%或以上)一笔过赔付。 |
| 方式55: |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分期赔付金额将每年增加5%,直至身故赔偿全数赔付为止。 |
后备保单持有人安排 轻松延续保障
您亦可于保单有效期内,指定一名后备保单持有人6。一旦保单持有人不幸身故,我们在接获有关申请后,将安排后备保单持有人成为新保单持有人,继续行使保单权益。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
如受保人在居住地以外地区患病或因意外受伤,可免费获得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7的周全保障。
不同人生阶段支援服务
本计划特设一系列切合不同人生阶段的支援服务7,就养老、健康及生活范畴提供多元化服务及相关折扣和优惠,支持客户的养老规划,从容开展精彩的第二人生。
简易核保
本计划提供简易核保,毋须验身,令投保更轻松方便。
一生守护‧臻颐延期年金保险计划
| 保费供款年期及投保年龄 | 保费供款年期 | 投保年龄 | ||||
| 10年 | 18岁至55岁 | |||||
| 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100岁 | |||||
| 年金入息起始年龄及年金入息期 | 年金入息起始年龄 | 年金入息期 | ||||
| 65岁 | 直至保单满期日或受保人身故日(以较先者为准)为止 | |||||
| 保费缴付模式8 | 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 | |||||
| 保单货币及最低保费 | 保单货币 | 保费供款年期 | 年缴 | 半年缴 | 季缴 | 月缴 |
| 港元 | 10年 | 18,000 | 9,180 | 4,680 | 1,566 | |
| 美元 | 10年 | 2,250 | 1,147.5 | 585 | 195.75 | |
| 最低基本金额9 | 180,000港元 / 22,500美元 | |||||
| 最高基本金额9 | 80,000,000港元 / 10,000,000美元 | |||||
备注:
- 本公司保留不时要求提供本公司满意之受保人的生存证明的权利,提供证明的费用应由保单持有人自行承担。本公司保留权利暂停支付任何每月年金入息,直至提交予本公司之受保人的生存证明获本公司接纳为本公司满意之证明。暂停支付的每月年金入息在任何时刻都不会衍生任何利息。
- 非保证每月年金入息及利息并非保证不变,实际收益及/或回报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在某些情况下,或有可能为零。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非保证每月年金入息及/或利息之权利。
- 若保单持有人于投保时未有明确选定领取方式,中国人寿(海外)将保留每月年金入息于本公司积存生息,直至保单持有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 终期红利为一次性红利,而且为非保证。于保险建议书展示的终期红利只作参考。已公布的终期红利并非永久构成保单的一部分,其金额可于其后公布时减少或增加。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仅于其应予支付时方会厘定。实际金额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在某些情况下,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可能为零。终期红利金额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投资的表现影响,因此该金额相对较为波动且不时上升下跌。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终期红利之权利,过往纪录并非未来表现的必然指标。有关详情请参阅本计划的产品小册子之「重要资料」第5及6项,以及「非保证利益」风险。
终期红利(如有)将于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于下列最早发生的情况下赔付:
(a) 于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时;或
(b) 于保单被部份退保时;或
(c) 于保单到了保单满期日时;或
(d) 于保单因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时。
- 若选择分期赔付方式(即方式2至5),自首期款项付款日起直至身故赔偿已全数赔付,身故赔偿开始分期赔付后的余额将按照由本公司不时自行酌情厘定的利率按月衍生利息(如有)。累计利息(如有)将会于赔付最后一期身故赔偿时一同赔付。如任何受益人于本公司全数赔付身故赔偿前的任何时间内身故,本公司将一笔过赔付其应得的身故赔偿的余额及累计利息(如有)予该已故受益人的遗产代理人。若任何受益人先于其他受益人去世,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保单持有人就相关在世的受益人已指定的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向该在世的受益人支付其应得的身故赔偿。当身故赔偿已全数赔付,保单即告终止。
(i) 如果受保人身故日的身故赔偿总金额少于400,000港元/50,000美元;或 (ii) 身故赔偿的分期赔付的年度化金额少于20,000港元/2,500美元(适用于方式2至5);或 (iii) 保单持有人没有明确订立领取安排;或 (iv) 保单内的任何一位受益人为非自然人;或 (v) 任何保单转让或更改保单持有人,我们将采用方式1以一笔过方式支付相关赔偿予受益人。 - 本公司收到「后备保单持有人」申请时,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 后备保单持有人必须为自然人;
(ii) 于申请时后备保单持有人的已届年龄必须为18岁或以上;
(iii) 后备保单持有人与受保人符合本公司满意之可保权益;及
(iv) 申请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行政规则及程序。
倘若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安排该后备保单持有人成为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则保单拥有权将归属于已故保单持有人遗产之中。当本公司安排转移保单拥有权至已故保单持有人遗产后,于任何情况下后备保单持有人将不再拥有该保单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 有关服务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并不属于保单的一部份。中国人寿(海外)不会对其服务质素作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亦不会就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有关服务负任何责任。中国人寿(海外)保留自行酌情厘定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 变更服务范围;(b) 变更服务供应商;及/或 (c) 停止提供此等服务,而不需另行通知。
- 您应在缴费宽限期内缴交所须缴付的续期保费,使保单维持有效。有关详情请参阅中国人寿(海外)缮发的保单条款。如保单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领取之保单现金价值可能会低于已缴付之总保费。
- 「基本金额」指承保表或批注上列明为「基本金额」的金额,只用作计算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并不适用于计算身故赔偿。若基本金额于保单有效期内被更改,以上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亦将作相应调整。
重要资料:
有关产品完整的定义、条款及条件,请参阅有关产品的保单文件。此外,请详阅所有相关的产品资料,并在需要时谘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 本保单由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海外)」或「我们/我们的」)承保,中国人寿(海外)负责保单的内容、核保及赔偿事宜。在提交申请前,您必须完全明白产品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考虑产品是否适合您的个人需要及负担能力。
- 所有核保及理赔决定均取决于中国人寿(海外)。我们将根据您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接受或拒绝投保申请,如属拒绝申请个案,我们将退回全数已缴交之保费(利息除外)。
- 除外事项及限制 - 本产品小册子所载资料只供参考之用,有关重要不保事项及限制的详尽条款及细则,例如不可争议条款、自杀及欺诈等,请参阅「保单规章」。
- 欠缴保费/自动保费贷款 - 您应按所选的保费缴付期准时缴交保费。倘若在缴费宽限期前仍未缴交到期保费,保费将以贷款形式自动从保单中扣除。所有保单贷款均带利息,并以我们不时採用的利率计算,而有关利率则刊登于公司网站www.chinalife.com.hk。累算的利息将成为保单负债的一部分。当贷款馀额多于基本计划的保证现金价值时,保单将会被取消而您将蒙受有关保障及财务损失。在此情况下,保单的退保价值将用于偿还贷款结馀(包括利息),任何剩馀金额将退回给您。
- 红利及/或派息理念 - 本计划属于分红及/或提供积存利息之保险计划,从保单收取的保费将会按中国人寿(海外)之投资策略投资在不同资产上。保单持有人将根据其保单利益条款内有关条款透过宣佈的红利及/或积存利率分享中国人寿(海外)投资资产中的盈利。中国人寿(海外)会确保保单持有人之间的盈利公平分配,也同时确保保单持有人和中国人寿(海外)之间的合理盈利分配。中国人寿(海外)将每年最少检视及厘定红利及/或积存利率一次,现时红利及/或积存利率的预期并非保证,改变会随著相关保单的整体表现及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回报、营运开支、理赔、佣金、续保率、过往经验及对未来展望。此外,中国人寿(海外)亦会考虑所有因素的过往经验及未来展望,而此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理赔 – 包括产品所提供的身故赔偿以及其他保障利益的成本。
投资回报 – 包括利息收入、红利收入、息率前景及与本产品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
支出 – 包括与产品直接(例如:佣金、核保支出、保单缮发及缴付保费费用)及间接(例如:一般行政费用)有关的费用。
保单持续性 – 包括保单终止及部分退保的经验。
注:过往红利派发或派息的表现,并不代表本保单将来派发红利或派息的指标。
- 投资理念、政策及策略 - 中国人寿(海外)致力维持减少投资回报波幅,提供稳定回报的投资理念。投资主要包括债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资产,如政府及公司债券在内的债券及其他固定收入工具,以支持保证的财政责任。为提高资产的财务表现,中国人寿(海外)会投资于股票类型资产及其他投资工具如互惠基金、以及直接/间接投资于物业或商业机构。
投资组合分散投资于不同地区及/或行业。投资策略可能根据市况及经济前景而改变。中国人寿(海外)会于年结通知书内就有关改变而造成的红利及/或积存利率变更及对保单的影响通知保单持有人。
中国人寿(海外)目前就分红及/或提供积存利息之产品之投资策略如下:
有关中国人寿(海外)过往红利的资料、红利及/或派息理念、投资理念、政策及策略,以及履行比率,请参阅中国人寿(海外)网页www.chinalife.com.hk/products/dividendandinvestment资产类别 目标资产组合(%) 债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资产 10% 至 50% 股票类型资产及其他投资 10% 至 50%
- 冷静期之权利 - 您有权在冷静期内以书面通知中国人寿(海外)取消保单并取回已缴保费,惟您必须未曾于本保单下作出过任何索偿。有关书面通知必须由您签署,并确保由发出新保单或可领取保单通知书给您或您的代表后起计21日内(以较先者为准),呈交至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13号中国人寿大厦22楼。
| 本产品有哪些风险? | |
|---|---|
| 信贷风险: |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海外)发出的人寿保险产品。任何已缴保费将成为我们的资产的一部分,而我们的财务实力将影响我们履行保单条款的责任,因此本产品受我们的信贷风险所影响。 |
| 退保风险: | 本计划的储蓄部分涉及风险,可能会招致亏损。如于早年退保,您所收取的金额可能大幅少于已缴的保费。 |
| 汇率及货币风险: | 任何涉及外币的交易都会涉及风险,例如政治或经济状况改变可能大幅影响货币价格或其流动性;而在转换货币时也可能因汇率波动而招致经济损失。您应留意潜在的货币风险并决定应採用哪种保单货币。 |
| 通胀风险: | 由于通胀会导致未来生活费用增加,即使中国人寿(海外)履行所有有关保单条款及责任,您现有的预期保障及/或回报可能无法满足您未来的需求。 |
| 流动性及提取风险: | 您须持有保单及缴付保费至指定年期。倘若在保障满期日前退保,您将蒙受财务损失。倘若您从保单中提取部分款项,将会影响您的保单价值、身故赔偿及其他保单价值及需缴付有关手续费(如有)。 |
| 非保证利益: | 本计划包括非保证利益及/或回报。将来可得的确实利益及/或回报可能与产品资料所显示之利益及/或回报不同,而产品资料仅作说明之用。 |
| 保单终止: | 倘若(a)受保人身故;(b)于保费到期后31日内仍未缴交保费,且保单没有任何剩馀现金价值;或(c)未偿还的贷款额相等或超过保单的保证现金价值,保单将会被取消。 附加晚期疾病利益保障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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