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逸传承储蓄保险计划
钻逸传承储蓄保险计划(「本计划」)助您理财创富,打造璀璨未来。只需缴付一次性保费,即可坐享长线财富增值潜力及终身寿险保障。本计划更备有多元化的财富传承工具,包括保单分拆及灵活的身故赔偿赔付方式,助您实现财富传承,惠泽后代。
轻松累积财富
多重潜在回报 助您累积财富
本计划是一份分红保险计划,为您的财富提供增值潜力,其保单价值包含以下部分:
● 保证现金价值 会随著保单年期增长,让您的财富稳步上升。
● 终期红利1 为一次性分红,并非保证,将于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于特定情况下派发。
● 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2 相等于锁定终期红利及累计利息3(如有),减去已提取之金额(如有)。
终期红利管理权益 助您锁定回报
为配合您的理财需要,由第1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及其后每个保单周年日,您可申请行使“终期红利管理权益”2以锁定保单中指定百分比的终期红利。每个保单年度只可行使此权益一次,而每次申请之最低百分比为10%,所有申请之累计百分比上限为50%。申请作锁定的终期红利将转移至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成为锁定终期红利,锁定终期红利金额可获得保证,并按非保证利率积存生息3(如有)。您亦可从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提取金额灵活运用。
财富代代传承
保单分拆 馈赠摰爱
您可轻松地利用「保单分拆权益」4,按照您的意愿,将一份保单分成数份,把财富传承予下一代,或是作为自己的退休储备。
您可由第5个保单周年日,于任何时间按需要行使保单分拆权益4,将原有保单根据指定百分比分拆至两份或以上的新保单。完成保单分拆后,您亦可申请转换受保人5,持续滚存财富,并可灵活安排。
无限次转换受保人 代代传承
我们明白您希望为挚爱家人提供充裕的财富及安稳的生活,因此本计划特设「转换受保人」选项5。您可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起,并于受保人在世期间,无限次转换受保人,使财富不断滚存,加上转换保单持有人,便可实现代代传承。
后补受保人安排 轻松延续保障
您可于受保人在世及保单有效期内,同时指定最多两名后补受保人6,并订立后补受保人的先后次序。一旦受保人不幸身故,我们将会按照相关行政程序及次序,安排第一后补受保人成为新受保人,确保保单可以继续生效,保单价值得以继续滚存。配合转换保单持有人,助您将财富传承后代。
身故赔偿
如受保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不幸身故及保单内并未有后补受保人,受益人将获发身故赔偿,金额相等于下列较高者为准:
(i)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累积到期已缴保费的101%;或
(ii)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保证现金价值及非保证终期红利1(如有)之总和,
加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2(如有),并扣除所有保单负债(如有)。
当支付身故赔偿后,保单会随之终止。
灵活身故赔偿赔付方式
本计划提供灵活的身故赔偿赔付方式,助您预先为家人建立财务稳健的未来。您可于受保人在世时,选择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赔偿。
方式1: | 一笔过赔付。 |
方式27: |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 |
方式37: | 首期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须相等于身故赔偿之5%或以上)一笔过赔付,余额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 |
方式47: |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选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于完成分期赔付后,最后一期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须相等于身故赔偿之5%或以上)一笔过赔付。 |
方式57: | 身故赔偿将按您所指定的赔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赔付。分期赔付金额将每年增加5%,直至身故赔偿全数赔付为止。 |
灵活运用财富
您可选择以调低基本金额8的方式,提取保单内的部分保证现金价值及非保证终期红利1(如有),以实践个人财务目标,惟保单价值及身故赔偿将会相应减少,而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2(如有)则维持不变。
此外,您亦可以保单贷款方式借出部分保证现金价值,作应急之用,而保单仍可维持生效。保单贷款需缴付利息,而利息由我们不时厘定,并非保证。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
如受保人在居住地以外地区患病或因意外受伤,可免费获得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9的周全保障。
简易核保
为使您可以轻松实现人生大计,本计划提供简易核保,毋须验身,申请简便。
钻逸传承储蓄保险计划
投保年龄 | 15天至80岁 | ||
保障年期 | 终身 | ||
保费缴付模式 | 整付 | ||
保单货币 | 港元/美元 | ||
投保年龄 | |||
15天至60岁 | 61岁至75岁 | 76岁至80岁 | |
最低基本金额8 | 64,000港元/8,000美元 | ||
最高基本金额8 | 80,000,000港元/ 10,000,000美元 |
8,000,000港元以下/ 1,000,000美元以下 |
3,000,000港元/ 375,000美元 |
备注:
- 终期红利为一次性红利,而且为非保证。于保险建议书展示的终期红利只作参考。已公布的终期红利并非永久构成保单的一部分,其金额可于其后公布时减少或增加。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仅于其应予支付时方会厘定。实际金额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在某些情况下,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可能为零。终期红利金额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投资的表现影响,因此该金额相对较为波动且不时上升下跌。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终期红利之权利,过往纪录并非未来表现的必然指标。有关详情请参阅本计划的产品小册子之「重要资料」第4及5项,以及「非保证利益」风险。
终期红利将于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的下列最早发生的情况下支付:
(i)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时(只适用于当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如有)之总和高于基本寿险之累积到期已缴保费的101%)﹔或
(ii)保单被保单持有人退保。 - 就申请行使「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本公司需于相关保单周年日起计的30日内(包括保单周年日当日)已接收有关申请。有关申请必须完全符合本公司的申请要求及确认后,才可行使此项权益。保单持有人于保单有效期内可行使此权益次数不限,惟每个保单年度只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行使一次此权益。本公司每次只会就每个书面形式申请处理一次终期红利管理权益的行使。于申请行使此权益时,保单内必须没有任何未缴保费或保单负债。申请获本公司批核后,锁定终期红利金额可获得保证。如申请获本公司批核,申请作锁定的终期红利会在切实可行的期限内尽早转移至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并保留于本公司积存生息(如有),按照由本公司自行酌情决定并不时制定的利率按年衍生利息(如有)。您亦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以一笔过方式提取部分或全部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内的锁定终期红利及累计利息(如有),而毋须保单退保,惟提取的金额不可低于由本公司不时厘定的最低金额。
锁定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只会在该申请获本公司成功批核后而厘定。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等于锁定终期红利及累计利息(如有)减去从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已提取之金额(如有)。于本公司完成转移所申请的终期红利至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后,相关保单年度的终期红利(如有)及其后保单年度的终期红利(如有)会按比例调整。同时,其后保单年度的终期红利(如有)亦会按比例调整。锁定终期红利将不可被还原或逆转为终期红利。有关详细资料,请参阅保单条款。 - 利率并非保证不变,实际收益及/或回报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之权利。
- 保单持有人于保单有效期内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不限分拆保单的数目。于保单已行使保单分拆权益的保单年度,保单持有人不可在同一个保单年度于分拆保单申请行使保单分拆权益。申请行使保单分拆权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每份分拆保单的基本金额不可少于本公司在当时厘订的基本寿险的最低基本金额;
(ii)所有分拆保单的分拆百分比总和为100%;
(iii)保单内并没有保单负债(如适用);
(iv)保单并无任何待批核的索偿;及
(v)保单持有人一旦递交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之申请至本公司后,保单持有人不可对该申请作出任何变更、取消、撤回或终止。
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之申请获本公司批核后,以下所列将适用:
(i)保单分拆权益的申请必须经本公司批核及本公司的获授权代表在保单批注栏正式签署批注或签发批单方可生效。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将是本公司批核该申请当日(以本公司记录为准);
(ii)保单分拆权益生效后,保单将随即终止及分拆保单随即生效;
(iii)每份分拆保单的保单年度、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及最后恢复效力当日(如有)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保单年度、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及最后恢复效力当日(如有)相同;
(iv)分拆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相同;
(v)分拆保单的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后补受保人及后补受保人的次序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后补受保人及后补受保人的次序相同;
(vi)分拆保单不设冷静期;
(vii)保单的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将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随即被终止;
(viii)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基本寿险之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终期红利(如有)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如有)将根据相应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单;
(ix)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保单的累积到期已缴保费将根据相应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单;
(x)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保单的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如有)将根据相应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单,而分拆保单的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如有)将按照由本公司不时自行酌情厘定的利率按年衍生利息(如有);
(xi)相似之终期红利管理权益亦适用于每份分拆保单,但若保单已行使终期红利管理权益,为厘定每份分拆保单下保单持有人之所有终期红利管理权益的申请会否超过保单持有人就公布的终期红利指定的累计百分比的上限,保单下之所有申请内,保单持有人就公布的终期红利指定的累计百分比亦会被计算在内;
(xii)自保单分拆权益生效的保单年度后紧接之保单年度开始,相似之保单分拆权益将同样适用于每份分拆保单;及
(xiii)除非另有说明,每份分拆保单的保障、条款及条件将与保单相同。 - 本公司收到「转换受保人」之书面申请时,新受保人之年龄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如果新受保人的已届年龄超过保单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届年龄,新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i) 60岁;或 (ii) 保单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届年龄加10年(以较低者为准);及
(b) 如果新受保人的已届年龄低于或等于保单的首名受保人的已届年龄,新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80岁。
本公司须对新受保人与保单持有人之间存在之可保权益满意。申请转换受保人时,现时受保人及新受保人须仍然在世,及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行政程序。保单的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日期、保单年度、缴费满期日、保单最后恢复效力的日期(如有)、累积到期已缴保费、身故赔偿、终期红利(如有)、终期红利管理权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如有)、保单分拆权益(如有)及保单负债(如有)不会因转换受保人而改变。 - 本公司收到「指定后补受保人」之书面申请时,后补受保人之年龄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如果后补受保人(如果超过一名后补受保人,则以个人为基础)的已届年龄超过保单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届年龄,后补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i) 60岁;或 (ii) 保单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届年龄加10年(以较低者为准);及
(b) 如果后补受保人(如果超过一名后补受保人,则以个人为基础)的已届年龄低于或等于保单的首名受保人的已届年龄,后补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80岁。
后补受保人须与保单持有人存在本公司满意之可保权益。有关申请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行政程序。保单的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日期、保单年度、缴费满期日、保单最后恢复效力的日期(如有)、累积到期已缴保费、身故赔偿、终期红利(如有)、终期红利管理权益、终期红利管理权益户口总额(如有)、保单分拆权益(如有)及保单负债(如有)不会因后补受保人成为受保人而改变。 - 若选择分期赔付方式(即方式2至5),自首期款项付款日起直至身故赔偿已全数赔付,身故赔偿开始分期赔付后的余 额将按照由本公司不时自行酌情厘定的利率按月衍生利息(如有)。累计利息(如有)将会于赔付最后一期身故赔偿时一同赔付。假如受益人于本公司全数赔付身故赔偿前的任何时间内身故,本公司将一笔过支付身故赔偿的余 额及累计利息(如有)予各已故受益人的遗产代理人(根据其应得的权益,如适用)。若有多于一名受益人而其他受益人先于受益人去世,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保单持有人已指定的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向其他在世的受益人支付其应得的身故赔偿。当身故赔偿已全数赔付,保单即告终止。 (i) 如果受保人身故日的身故赔偿总金额少于400,000港元/50,000美元;或 (ii) 身故赔偿的分期赔付的年度化金额少于20,000港元/2,500美元(适用于方式2至5);或 (iii) 保单持有人没有明确订立领取安排;或 (iv) 保单内的任何一位受益人为非自然人,我们将采用方式1以一笔过方式支付相关赔偿予受益人。
- 「基本金额」指承保表或批注上列明为「基本金额」的金额,只用作计算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并不适用于计算身故赔偿。若基本金额于保单有效期内被更改,以上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亦将作相应调整。
-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并不属于保单的一部份。本公司不会对其服务素质作保证,亦不会就有关服务负任何责任。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修订有关条款及细则和终止服务之权利,而不需另行通知。
重要资料
有关产品完整的定义、条款及条件,请参阅有关产品的保单文件。此外,请详阅所有相关的产品资料,并在需要时谘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 本保单由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海外)」或「我们/我们的」)承保,中国人寿(海外)负责保单的内容、核保及赔偿事宜。在提交申请前,您必须完全明白产品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考虑产品是否适合您的个人需要及负担能力。
- 所有核保及理赔决定均取决于中国人寿(海外)。我们将根据您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接受或拒绝投保申请,如属拒绝申请个案,我们将退回全数已缴交之保费(利息除外)。
- 除外事项及限制 - 本产品小册子所载资料只供参考之用,有关重要不保事项及限制的详尽条款及细则,例如不可争议条款、自杀及欺诈等,请参阅「保单规章」。
- 欠缴保费/自动保费贷款 - 您应按所选的保费缴付期准时缴交保费。倘若在缴费宽限期前仍未缴交到期保费,保费将以贷款形式自动从保单中扣除。所有保单贷款均带利息,并以我们不时採用的利率计算,而有关利率则刊登于公司网站www.chinalife.com.hk。累算的利息将成为保单负债的一部分。当贷款馀额多于基本计划的保证现金价值时,保单将会被取消而您将蒙受有关保障及财务损失。在此情况下,保单的退保价值将用于偿还贷款结馀(包括利息),任何剩馀金额将退回给您。
- 红利及/或派息理念 - 本计划属于分红及/或提供积存利息之保险计划,从保单收取的保费将会按中国人寿(海外)之投资策略投资在不同资产上。保单持有人将根据其保单利益条款内有关条款透过宣佈的红利及/或积存利率分享中国人寿(海外)投资资产中的盈利。中国人寿(海外)会确保保单持有人之间的盈利公平分配,也同时确保保单持有人和中国人寿(海外)之间的合理盈利分配。中国人寿(海外)将每年最少检视及釐定红利及/或积存利率一次,现时红利及/或积存利率的预期并非保证,改变会随著相关保单的整体表现及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回报、营运开支、理赔、佣金、续保率、过往经验及对未来展望。此外,中国人寿(海外)亦会考虑所有因素的过往经验及未来展望,而此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理赔 – 包括产品所提供的身故赔偿以及其他保障利益的成本。
投资回报 – 包括利息收入、红利收入、息率前景及与本产品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
支出 – 包括与产品直接(例如:佣金、核保支出、保单缮发及缴付保费费用)及间接(例如:一般行政费用)有关的费用。
保单持续性 – 包括保单终止及部分退保的经验。
注:过往红利派发或派息的表现,并不代表本保单将来派发红利或派息的指标。
- 投资理念、政策及策略 - 中国人寿(海外)致力维持减少投资回报波幅,提供稳定回报的投资理念。投资主要包括债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资产,如政府及公司债券在内的债券及其他固定收入工具,以支持保证的财政责任。为提高资产的财务表现,中国人寿(海外)会投资于股票类型资产及其他投资工具如互惠基金、以及直接/间接投资于物业或商业机构。
投资组合分散投资于不同地区及/或行业。投资策略可能根据市况及经济前景而改变。中国人寿(海外)会于年结通知书内就有关改变而造成的红利及/或积存利率变更及对保单的影响通知保单持有人。
中国人寿(海外)目前就分红及/或提供积存利息之产品之投资策略如下:
有关中国人寿(海外)过往红利的资料、红利及/或派息理念、投资理念、政策及策略,以及履行比率,请参阅中国人寿(海外)网页www.chinalife.com.hk/products/dividendandinvestment资产类别 目标资产组合(%) 债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资产 10% 至 50% 股票类型资产及其他投资 10% 至 50%
- 冷静期之权利 - 您有权在冷静期内以书面通知中国人寿(海外)取消保单并取回已缴保费,惟您必须未曾于本保单下作出过任何索偿。有关书面通知必须由您签署,并确保由发出新保单或可领取保单通知书给您或您的代表后起计21日内(以较先者为准),呈交至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13号中国人寿大厦22楼。
本产品有哪些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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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 |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海外)发出的人寿保险产品。任何已缴保费将成为我们的资产的一部分,而我们的财务实力将影响我们履行保单条款的责任,因此本产品受我们的信贷风险所影响。 |
退保风险: | 本计划的储蓄部分涉及风险,可能会招致亏损。如于早年退保,您所收取的金额可能大幅少于已缴的保费。 |
汇率及货币风险: | 任何涉及外币的交易都会涉及风险,例如政治或经济状况改变可能大幅影响货币价格或其流动性;而在转换货币时也可能因汇率波动而招致经济损失。您应留意潜在的货币风险并决定应採用哪种保单货币。 |
通胀风险: | 由于通胀会导致未来生活费用增加,即使中国人寿(海外)履行所有有关保单条款及责任,您现有的预期保障及/或回报可能无法满足您未来的需求。 |
流动性及提取风险: | 您须持有保单及缴付保费至指定年期。倘若在保障满期日前退保,您将蒙受财务损失。倘若您从保单中提取部分款项,将会影响您的保单价值、身故赔偿及其他保单价值及需缴付有关手续费(如有)。 |
非保证利益: | 本计划包括非保证利益及/或回报。将来可得的确实利益及/或回报可能与产品资料所显示之利益及/或回报不同,而产品资料仅作说明之用。 |
保单终止: | 倘若(a)受保人身故;(b)于保费到期后31日内仍未缴交保费,且保单没有任何剩馀现金价值;或(c)未偿还的贷款额相等或超过保单的保证现金价值,保单将会被取消。 附加晚期疾病利益保障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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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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