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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未來危疾保障計劃

衛未來危疾保障計劃

Product Summary

突如其來的病症令人失去預算,甚至引發成為嚴重疾病,「衛未來危疾保障計劃」(「本計劃」) 是一份分紅保險計劃,結合危疾保障、人壽保障及儲蓄於一身,讓您獲得財務支援,安然應付醫療開支。

本計劃涵蓋多達180種受保疾病,包括常見的癌症、心臟相關疾病和中風等,即使危疾來襲,也可以全面守護您和家人。此外,本計劃為較普遍的嚴重病症之可能相關的初期病症提供保障,減少日後演變成嚴重病症的機會。

Product Icons
 

180種病症保障

 

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

 

壽險保障

 

保費豁免保障

 

儲蓄及保障兼備

計劃特色

  180種病症保障,廣泛全面

本計劃保障涵蓋180種受保疾病,包括4種初期階段疾病、88種特別疾病及88種嚴重病症,當中包括19種兒童疾病,從多方面守護您的健康。

A)初期階段疾病保障 1,2

只要及早接受治療,即使患上嚴重病症仍有完全康復的機會,尤其是初期病症。「衛未來危疾保障計劃」為4種初期階段疾病提供財務保障,若受保人在年屆75歲的保單週年日前不幸確診任何一種受保初期階段疾病,保單持有人可獲預支原保額6.25%作治療之用,助受保人防患於未然。

「初期階段疾病保障」共分為兩個組別,每個組別最多賠付一次,每次賠償金額不超過100,000港元/12,500美元。有關「初期階段疾病保障」之最高賠償限制的詳細資料,請參閱「保障表」之最高賠償金額及註2。

我們將按本計劃已賠付的「初期階段疾病保障」之總賠償額來調低本計劃之現時保額,並根據下調後的現時保額,相應調低您的保費及保證現金價值。

現時保額是指投保時保額或以批單作出更改後的保額(以較後者為準),扣除已賠付「初期階段疾病保障」(如有)及「特別疾病保障」(如有)賠償金額。原保額是指投保時保額或以批單作出更改後的保額(以較後者為準)。

B)特別疾病保障1, 3 及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3

如受保人不幸確診任何受保特別疾病,我們將向保單持有人預支原保額20%作為每次的「特別疾病保障」賠償。

為保障子女的健康,令父母更加安心,若受保人在年屆18歲的保單週年日前,不幸確診患有任何一種只限於受保人年屆18歲的保單週年日前確診的特別疾病(共13種特別疾病),保單持有人可獲額外原保額20%作為「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以加強對兒童的支援。

於「特別疾病保障」及「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下,每個特別疾病之最高賠付次數:
● 原位癌4可獲最多2次賠償
● 其餘的每種特別疾病可獲最多1次賠償

每受保人就每個特別疾病於「特別疾病保障」或「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之總賠償金額不可超過400,000港元/50,000美元。有關「特別疾病保障」及「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之最高賠償限制的詳細資料,請參閱「保障表」之最高賠償金額及註3。

我們將按本計劃已賠付的「特別疾病保障」之總賠償額來調低本計劃之現時保額,並根據下調後的現時保額,相應調低您的保費及保證現金價值。另一方面,本計劃之現時保額、保費、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如有)將不會因為已賠付「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賠償金額而受影響。

C)嚴重病症保障

本計劃特別為嚴重病症提供保障,如受保人不幸確診任何一種受保嚴重病症,包括常見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和中風等,我們將向保單持有人賠付「嚴重病症保障」,金額相等於原保額100%及終期紅利5的面值(如有)之總和,並扣除已賠付的「初期階段疾病保障」及「特別疾病保障」及保單負債(如有)。

當賠付「嚴重病症保障」後,保單會隨之終止。

有關受保之初期階段疾病、特別疾病及嚴重病症詳情,請參閱「受保疾病一覽表」。

  壽險保障,讓摯愛倍感安心 

A)身故賠償

如受保人在保單有效期間不幸身故,我們將賠付「身故賠償」予受益人,金額為原保額的100%及終期紅利的面值(如有)之總和,並扣除已賠付的「初期階段疾病保障」及「特別疾病保障」及保單負債(如有)。當賠付「身故賠償」後,保單會隨之終止。

B)意外身故保障6

本計劃亦提供「意外身故保障」。若受保人在年屆66歲的保單週年日前,因意外引致意外受傷,且自意外受傷發生當日起計180日(包括首尾兩日)內因該意外受傷引致身故,除「身故賠償」外,受益人將獲額外賠付原保額的20%或500,000港元/ 62,500美元(以較低者為準),保單亦會隨之終止。

C) 猝死身故保障6

本計劃亦提供「猝死身故保障」。若受保人在年屆66歲的保單週年日前不幸身故,而其身故符合本計劃下猝死的定義7,除「身故賠償」外,受益人將獲額外賠付原保額的20%或500,000港元/ 62,500美元(以較低者為準),保單亦會隨之終止。

有關「意外身故保障」及「猝死身故保障」之最高賠償限制的詳細資料,請參閱「保障表」之最高賠償金額及註6。

 保費豁免保障8

為減輕經濟負擔,本計劃提供「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如受保人不幸確診患有任何一種特別疾病,且本公司已就「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或「特別疾病保障」作出賠付,本公司將於受保人確診日期之首個保單週月日起,豁免受保人的本計劃之保費,直至保單條款所述之特定情況發生時為止。有關「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之最高賠償限制的詳細資料,請參閱「保障表」之最高賠償金額及註8。

有關保障賠償之詳情,請參閱「保障表」。

 兼備儲蓄成分,助您賺取潛在回報

「衛未來危疾保障計劃」是一份分紅保險計劃,不僅為您提供周全的危疾保障和身故賠償,更會透過派發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終期紅利5(如有)讓您賺取潛在回報,同時安享保障及潛在財富增值。

計劃細節

衛未來危疾保障計劃

保費供款年期及投保年齡
保費供款年期9 投保年齡
10 年 15天至65歲
20 年 15天至55歲
25 年 15天至50歲
保障年期 至受保人100歲(以下所列的個別保障除外。有關詳情,請參閱「保障表」。)
初期階段疾病保障: 至受保人75歲
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 至受保人18歲
意外身故保障及猝死身故保障: 至受保人66歲
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 至繳費滿期日
保費繳付模式10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只適用於10年保費供款年期)11
保單貨幣 港元/美元
最低保額 200,000港元/25,000美元

備註:

  1. 初期階段疾病保障及特別疾病保障均為預支賠償,本計劃之現時保額將會因為本公司已賠付初期階段疾病保障及/或特別疾病保障賠償而相應減少,而本計劃的保費及保證現金價值亦會因此而按比例降低,但非保證終期紅利(如有)將不會因此而受影響。若其後本計劃內就嚴重病症保障或身故賠償作出賠付,亦需扣除任何已賠付的初期階段疾病保障及/或特別疾病保障。

    本計劃下已作出的預支賠償之總賠償金額上限為本計劃之原保額的100%,當已作出的預支賠償之總賠償金額達到本計劃之原保額的100%後,本公司亦會同時支付非保證終期紅利的面值(如有)。於此情況下,在本公司已賠付初期階段疾病保障(如有)或特別疾病保障(如有)及非保證終期紅利的面值(如有)後,本計劃的現時保額、保費及保證現金價值將會降為零,而保單即告終止。

  2. 初期階段疾病保障共分為2個組別。就本計劃而言,每個初期階段疾病組別的賠付次數最多為1次,初期階段疾病保障之總賠償次數最多為2次,惟須受本計劃之利益保障條款所述之限制。每次初期階段疾病保障之總賠償金額不超過美元12,500(美元保單)/港元100,000(港元保單)或其他貨幣的同等價值。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時受保於其他由本公司繕發的保單,本公司於所有該等保單內就該次初期階段疾病而作出賠付的初期階段疾病保障總賠償金額(無論是否在本計劃下作出賠償)不會超過本段落所述之最高賠償限制。

    而初期階段疾病保障之總賠償金額為每受保人計不超過美元25,000(美元保單)/港元200,000(港元保單)或其他貨幣的同等價值。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時受保於其他由本公司繕發的保單,本公司於所有該等保單內就初期階段疾病保障作出賠付的總賠償金額(無論是否在本計劃下作出賠償)不會超過本段落所述之最高賠償限制。

    若受保人被確診患有特別疾病下的組別一或組別二所述之任何一種特別疾病,且本公司已就該特別疾病賠付特別疾病保障,則本公司不會就初期階段疾病下的組別一所述的任何初期階段疾病作出賠付,而初期階段疾病保障的責任範圍只限於初期階段疾病下的組別二所述的初期階段疾病。若受保人被確診患有特別疾病下的組別三所述之任何一種特別疾病,且本公司已就該特別疾病賠付特別疾病保障,則本公司不會就初期階段疾病下的組別二所述的任何初期階段疾病作出賠付,而初期階段疾病保障的責任範圍只限於初期階段疾病下的組別一所述的初期階段疾病。

  3. 就同一個特別疾病,本公司無論於特別疾病保障或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下作出賠付,賠付次數最多為1次,惟原位癌之總賠償次數最多為2次。特別疾病保障之總賠償次數不受限制,而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之總賠償次數最多為1次,惟須受本計劃之利益保障條款所述之限制。每受保人就每個特別疾病於特別疾病保障或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之總賠償金額不可超過美元50,000(美元保單)/港元400,000(港元保單)或其他貨幣的同等價值。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時受保於其他由本公司繕發的保單,本公司於所有該等保單就同一個特別疾病而作出賠付的總賠償金額不會超過本段落所述之最高賠償限制,無論是否在特別疾病保障及/或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下作出賠付及無論是否在本計劃下作出賠償。

  4. 原位癌之總賠償次數最多為2次,第二次賠付的原位癌所在器官須與首次賠付所在器官不同,方符合第二次賠付的條件。乳房、輸卵管、肺、卵巢及睪丸因器官由左右兩部分組成,若原位癌位於上述器官的左右兩部分將視作同一器官論。

  5. 終期紅利為一次性紅利,而且為非保證。於保險建議書展示的終期紅利只作參考。已公佈的終期紅利並非永久構成保單的一部分,其金額可於其後公佈時減少或增加。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僅於其應予支付時方會釐定。實際金額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可能為零。終期紅利金額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投資的表現影響,因此該金額相對較為波動且不時上升下跌。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終期紅利之權利,過往紀錄並非未來表現的必然指標。有關詳情請參閱產品小冊子內「重要資料」第7及8項,以及「非保證利益」風險。
    非保證終期紅利(如有)將於第10個保單週年日起,於下列最早發生的情況下支付:
    a.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時;
    b.本公司就嚴重病症保障、特別疾病保障及/或初期階段疾病保障之總賠償金額已達本計劃之原保額的100%時;
    c.保單被退保時;或
    d.保單到了保單滿期日時。
    在日後公佈時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及面值之金額或會有所增減,而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將會相等或少於其面值。終期紅利之面值(如有)將在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時或本公司就嚴重病症保障、特別疾病保障及/或初期階段疾病保障之總賠償金額已達本計劃之原保額的100%時一同派發。在保單被退保時或保單滿期日時,本公司會支付終期紅利之現金價值(如有)。在某些情況下,終期紅利可能為零。

  6. 意外身故保障的總賠償金額為每受保人計不超過美元125,000(美元保單)/港元1,000,000(港元保單)或其他貨幣的同等價值。猝死身故保障的總賠償金額為每受保人計不超過美元62,500(美元保單)/港元500,000(港元保單)或其他貨幣的同等價值。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時受保於其他由本公司繕發的保單,本公司就所有該等保單內有關受保人因意外或猝死而身故的總賠償金額(無論是否在本計劃下作出賠償)不會超過本段落所述最高賠償限制。

  7. 猝死指突然死亡,而死亡的原因是潛在疾病、功能障礙或其他在死亡時是不可預料的、未知的及未被診斷的原因。對於猝死的確認,需要有司法機關發出相關的法律文件,並以該文件為準。此法律文件必須確定並明確說明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猝死性質的;並且沒有任何先兆的和/或促成猝死的原因。如果法律文件上並未說明主要死因是猝死性質的,就此保障權益而言,如果所述的主要死因只是以下其中之一,我們將確定其死亡為猝死性質:無病因史的血管破裂或腦血栓形成的中風、無先前原因的心肌梗塞、無先前原因的傳染性或中毒性,非酒精性的急性胰腺炎、主動脈剝離、肺栓塞、暴發性肝炎、因感染引起的急性腹膜炎、因感染引起的急性心肌炎、因感染引起的腦炎,即腦部的急性感染或因感染引起的腦膜炎,即腦膜的急性感染。

  8. 如受保人在保單有效期內及本計劃之繳費滿期日前不幸確診患有任何一種特別疾病,且本公司已就該特別疾病賠付兒童額外特別疾病保障或特別疾病保障,本公司亦將會賠付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即在繳費滿期日前,本公司亦將於受保人在確診特別疾病的確診日期後之首個保單週月日起(或確診日期,如受保人之確診日期及保單週月日為同一天),豁免本計劃之保費直至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以較先者為準)﹕

    1. 本公司就同一個特別疾病而於本計劃的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下已作出賠付的保費豁免總額已達美元12,500(美元保單)/港元100,000(港元保單)或其他貨幣的同等價值之最高限制;或
    2. 本公司就同一個特別疾病而於本計劃的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下仍可作出賠付的豁免保費總額餘額(即相等於上述之最高限制扣減本公司已作出賠付的保費豁免總額)未足夠繳付到期保費。

    為免存疑,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將不適用於到期保費超出本公司於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下可作出賠付的保費豁免總額/最高限制的情況。

    若需要恢復繳付基本壽險之保費,本公司將會發出繳費通知書通知保單持有人,而保費繳付將會按承保表內列明為「繳費辦法」或不時以批單作出更改所載之繳費方式(即按月、季、半年或年)執行。

    就每份保單的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而言,本公司只會就一個特別疾病豁免本計劃之保費。於就不同器官的原位癌作出兩次賠付的情況下,本公司只會就一個器官的原位癌豁免本計劃之保費。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時受保於其他由本公司繕發的保單,本公司於所有該等保單內就同一個特別疾病而於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下可作出賠付的保費豁免總額(無論是否在本計劃下作出賠償)不會超過上文所述之最高限制。

    於本公司批核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申請期間,保單持有人仍需繳付到期保費直至有關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申請獲批准,於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下的保費豁免期間的所有已繳到期保費(不附帶任何利息)會於有關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申請獲本公司完成批核後退還給保單持有人。

    為免存疑,本計劃下的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將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以較先者為準)終止:

    1. 本公司就同一個特別疾病而於本計劃的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下已作出賠付的豁免保費總額已達美元12,500(美元保單)/港元100,000(港元保單)或其他貨幣的同等價值之最高限制;
    2. 本計劃之繳費滿期日;
    3. 本公司就同一個特別疾病而於本計劃的特別疾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下仍可作出賠付的豁免保費總額餘額(即相等於上述最高限制扣減本公司已作出賠付的豁免保費總額)未足夠繳付到期保費;或
    4. 因任何原因導致保單終止的日期。
  9. 除保費外,您需於保費供款年期內另行支付保單費用,金額為每年200港元/25美元(視乎保單貨幣而定)。

  10. 您應在繳費寬限期內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使保單維持有效。有關詳情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繕發的保單條款。如保單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領取之保單現金價值可能會低於已繳付之總保費。

  11. 如您選擇以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的方式支付保費,您可一筆過全數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包括利息,如有),惟中國人壽(海外)將收取相當於提取款項的2%,最低收費為100港元/12.5美元。您只可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一次。預繳保費的利息並非保證不變。

 

重要資料: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有關本計劃之詳細條款、細則及除外責任,概以相關保險合約為準。
您有權購買為獨立保單的醫療保險產品,並可選擇無須捆綁式地與其他種類的保險產品一併購買。

重要資料

免責聲明

重要資料:

有關產品完整的定義、條款及條件,請參閱有關產品的保單文件。此外,請詳閱所有相關的產品資料,並在需要時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免責聲明

重要資料:

有關產品完整的定義、條款及條件,請參閱有關產品的保單文件。此外,請詳閱所有相關的產品資料,並在需要時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1. 本保單由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海外)」或「我們/我們的」)承保,中國人壽(海外)負責保單的內容、核保及賠償事宜。在提交申請前,您必須完全明白產品所涉及的風險,以及考慮產品是否適合您的個人需要及負擔能力。
  2. 所有核保及理賠決定均取決於中國人壽(海外)。我們將根據您所提供的資料而決定接受或拒絕投保申請,如屬拒絕申請個案,我們將退回全數已繳交之保費(利息除外)。
  3. 除外責任 - 如受保人參與下列活動或下列情況直接或間接引致的後果發生在受保人身上,則不在本保單下意外身故保障的責任範圍內:(a) 在宣戰或不宣戰之戰爭、內戰、革命或任何軍事行動;(b)叛亂、騷動、暴動、罷工或恐怖活動;(c) 由於核子武器、核子游離輻射、核子燃料或其燃燒後產生的廢料所致輻射的沾染。上述核子燃燒包括自發的核子分裂在內;(d) 在宣戰或不宣戰之戰爭期間、任何軍事行動期間或鎮壓叛亂時,受保人服役執行任務; (e) 直接或間接因受保人參與空中飛行引致,如受保人以乘客身份乘搭商業航空公司按規定的載客航線行駛的飛機除外;(f) 無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作出或企圖作出蓄意自我傷害或自殺(不論是否屬重刑罪) ; (g) 分娩、懷孕、小產或墮胎,盡管由意外引致加速或產生;(h)受保人因疾病、傳染病或非意外事故而施用外科手術; (i) 毒藥、毒氣或毒霧,不論服用或吸入時自願與否。受保人在火災中意外吸入者除外;(j)受保人以專業運動員身份參與運動或透過該運動賺取收入或報酬;(k) 受保人參加狩獵、攀山、賽車、賽馬、滑雪、滑水、潛水、降傘、飛翔、拳擊或其它各種競賽或表演; (l)事故發生時,受保人正以職業司機身份在香港及澳門以外地區進入、駕駛、操作、維修、乘搭或離開車輛或任何陸上運輸工具; (m) 被襲擊、被謀殺、叛亂、暴動、民事騷亂、罷工或進行逮捕,而事發時受保人是全職或兼職警務人員或受訓學員,或是懲教署官員或成員;或 (n)被襲擊、被謀殺、叛亂、暴動、民事騷亂或罷工,而事發時受保人任職消防員或以消防員身分當值並在發生火警時參與滅火或救人及保護財產活動。
    另一方面,本產品小冊子所載資料只供參考之用,有關重要不保事項及限制的詳盡條款及細則,例如不可爭議條款、自殺及欺詐等,請參閱「保單規章」。
  4. 欠繳保費/自動保費貸款 - 您應按所選的保費繳付期准時繳交保費。倘若在繳費寬限期前仍未繳交到期保費,保費將以貸款方式自動從保單中扣除。所有保單貸款均帶利息,並以我們不時采用的利率計算,而有關利率則刊登於公司網站www.chinalife.com.hk。累算的利息將成為保單負債的一部分。當貸款餘額相等或多於基本計劃的保證現金價值時,保單將會被取消而您將蒙受有關保障及財務損失。在此情況下,保單的退保價值將用於償還貸款結餘(包括利息),任何剩餘金額將退回給您。
  5. 紅利及/或派息理念 - 本計劃屬於分紅及/或提供積存利息之保險計劃,從保單收取的保費將會按中國人壽(海外)之投資策略投資在不同資產上。保單持有人將根據其保單利益條款內有關條款透過宣布的紅利及/或積存利率分享中國人壽(海外)投資資產中的盈利。中國人壽(海外)會確保保單持有人之間的盈利公平分配,也同時確保保單持有人和中國人壽(海外)之間的合理盈利分配。中國人壽(海外)將每年最少檢視及釐定紅利及/或積存利率一次,現時紅利及/或積存利率的預期並非保證,改變會隨著相關保單的整體表現及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回報、理賠、續保率、過往經驗及對未來展望。此外,中國人壽(海外)亦會考慮所有因素的過往經驗及未來展望,而此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理賠 - 包括產品所提供的身故賠償以及其他保障利益的成本。

    投資回報 - 包括利息收入、紅利收入、息率前景及與本產品相關資產的市場價格變動。

    保單持續性 - 包括保單終止及部分退保的經驗。

    注:過往紅利派發或派息的表現,並不代表本保單將來派發紅利或派息的指標。
  6. 投資理念、政策及策略 - 中國人壽(海外)致力維持減少投資回報波幅,提供穩定回報的投資理念。投資包括債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資產,如政府及公司債券在內的債券及其他固定收入工具,以支持保證的財政責任。為提高資產的財務表現,中國人壽(海外)會投資於股票類型資產及其他投資工具如互惠基金、以及直接/間接投資於物業或商業機構。

    投資組合分散投資於不同地區及/或行業。投資策略可能根據市況及經濟前景而改變。中國人壽(海外)會於年結通知書內就有關改變而造成的紅利及/或積存利率變更及對保單的影響通知保單持有人。 

    中國人壽(海外)目前就分紅及/或提供積存利息之產品之投資策略如下:

    資產類別

    目標資產組合(%)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資產

    30% 至90%

    股票類型資產及其他投資

    10% 至70%


    有關中國人壽(海外)過往紅利的資料、紅利及/或派息理念、投資理念、政策及策略,以及履行比率,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網頁www.chinalife.com.hk/products/dividendandinvestment。
  7. 冷靜期之權利 - 您有權在冷靜期內以書面通知中國人壽(海外)取消保單並取回已繳保費,惟您必須未曾於本保單下作出過任何索償。有關書面通知必須由您簽署,並確保由發出新保單或可領取保單通知書給您或您的代表後起計21日內(以較先者為准),呈交至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3號中國人壽大廈22樓。

 

 

 

本產品有哪些風險?

信貸風險:

本產品由中國人壽(海外)發出的人壽保險產品。任何已繳保費將成為我們的資產的一部分,而我們的財務實力將影響我們履行保單條款的責任,因此本產品受我們的信貸風險所影響。

退保風險:

本計劃的儲蓄部分涉及風險,可能會招致虧損。如於早年退保,您所收取的金額可能大幅少於已繳的保費。

彙率及貨幣風險:

任何涉及外幣的交易都會涉及風險,例如政治或經濟狀況改變可能大幅影響貨幣價格或其流動性;而在轉換貨幣時也可能因彙率波動而招致經濟損失。您應留意潛在的貨幣風險並決定應采用哪種保單貨幣。

通脹風險:

由於通脹會導致未來生活費用增加,即使中國人壽(海外)履行所有有關保單條款及責任,您現有的預期保障及/或回報可能無法滿足您未來的需求。

流動性及提取風險:

您須持有保單及繳付保費至指定年期。倘若在保障滿期日前退保,您將蒙受財務損失。倘若您從保單中提取部分款項,將會影響您的保單價值、身故賠償及其他保單價值及需繳付有關手續費(如有)。

非保證利益:

本計劃包括非保證利益及/或回報。將來可得的確實利益及/或回報可能與產品資料所顯示之利益及/或回報不同,而產品資料僅作說明之用。

保單終止:

倘若(a) 本保單失效或退保;(b) 本公司已支付保單期滿利益;(c) 本公司已賠付身故賠償; (d) 於保費到期後31日內仍未繳交到期保費,且保單沒有任何剩餘保證現金價值;或 (e) 本保單的負債等於或多於本保單的保證現金價值,保單將會被取消。

 

免責聲明

本網站所包含之所有資料,包括文字、圖表、相關網站或其他項目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並非旨在提供適用於各產品及服務的所有條款及不適用範圍。詳細資料請參閱實際保單或有關產品或服務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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