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就名家傳承保險計劃
宏就名家傳承保險計劃(「本計劃」)只需繳付一次性保費,即可助您實現資產增值與財富保值,並可依個人意願將資產傳承後代,為摯愛送上長遠祝福。為抵禦未知,本計劃特設無行為能力權益,助您未雨綢繆,讓保障盡在掌握。今日的精明規劃,成就明日的從容與自信。
創富增值 成就豐盛人生
多重潛在回報 助您累積財富
本計劃是一份分紅保險計劃,為您的財富提供增長潛力,其保單價值包含以下部分:
-保證現金價值會隨著保單年期增長,讓您的財富穩步上升。
-終期紅利1為一次性紅利,並非保證,將於第3個保單週年日起於特定情況下派發。
- 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2相等於鎖定終期紅利及累計利息3(如有),減去已提取之金額(如有)。
終期紅利管理權益 助您鎖定回報
為配合您的理財需要,由第15個保單週年日開始及其後每個保單週年日,您可申請行使「終期紅利管理權益」2以鎖定保單中指定百分比的終期紅利。每個保單年度只可行使此權益一次,而每次申請適用的最低百分比為10%,所有申請之累計百分比上限為50%。申請作鎖定的鎖定終期紅利將轉移至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鎖定終期紅利金額可獲得保證,並按非保證利率積存生息3(如有)。您亦可從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提取金額靈活運用。
財富傳承所愛
充裕壽險保障
本計劃提供充裕的壽險保障至受保人138歲。一旦發生不幸事故,財富將以壽險保障形式傳承摯愛,成為家人堅實的財務後盾。而隨著年齡漸長,財務責任隨之減少,本計劃的壽險保障將逐漸下降,以平衡不同人生階段的保障需要。
如受保人於保單有效期內身故,我們將向受益人提供身故賠償,金額相等於以下最高者:
(i)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保額的指定身故賠償百分比4;或
(ii)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已繳保費(如保額被更改,將按比例調整)的100%;或
(iii)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保證現金價值;
+ 終期紅利的面值1(如有);
+ 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2(如有);
─ 所有保單負債(如有)。
當支付身故賠償後,保單會隨之終止。
靈活身故賠償賠付方式
本計劃提供靈活的身故賠償賠付方式,助您預先為家人建立財務穩健的未來。您可於受保人在世時,選擇按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一筆過、分期,或兩者混合模式,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賠償。
| 方式1: | 一筆過賠付。 |
| 方式25: |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 |
| 方式35: | 首期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須為5%或以上)一筆過賠付。於完成一筆過賠付後,餘額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 |
| 方式45: |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於完成分期賠付後,最後一期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須為5%或以上)一筆過賠付。 |
| 方式55: |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分期賠付金額將每年增加5%,直至身故賠償全數賠付為止。 |
保單分拆 饋贈摰愛
您可輕鬆地利用「保單分拆權益」6,按照您的意願,將一份保單分成數份,把財富傳承予下一代,或是作為自己的退休儲備。您可由第5個保單週年日起,於任何時間按需要行使保單分拆權益,將原有保單根據指定百分比分拆至兩份或以上的新保單(即分拆保單),靈活安排財富。
保單暫託人 實現財富無間傳承
人生旅程充滿未知,為了確保您的財富能按照個人意願傳承到摯愛手上,本計劃設有「保單暫託人」選項7。於保單有效期內及受保人仍未滿18歲前,您可委任一名指定保單暫託人。若保單持有人在保單有效期內不幸身故,而受保人仍未滿18歲,指定保單暫託人可於保單持有人身故後90日內向我們提出申請,安排其成為保單暫託人,暫時託管保單直至受保人年滿18歲。當受保人年滿18歲,我們將安排受保人成為保單持有人。如此一來,可確保保單繼續生效,保單價值將持續滾存,有助財富順利傳承。保單暫託人受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行政程序約束。
後備保單持有人安排 輕鬆延續保障
您可於保單有效期內,指定一名後備保單持有人8。一旦保單持有人不幸身故,我們在接獲有關申請後,將安排後備保單持有人成為新保單持有人,繼續行使保單權益。
財富規劃 靈活自主
無行為能力權益
倘若不幸因失去行為能力而無法提出索償,本計劃特設「無行為能力權益」9為您提供可靠支援。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起,只要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為同一人,您可指定領取此權益之指定人士及選擇用於計算此權益之指定百分比。您可不時更改指定人士及指定百分比。
倘若您不幸被確診患有受保疾病(即植物人或昏迷)或確診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本公司將於接到指定人士的申請後,向其支付無行為能力權益,金額相等於本公司批核無行為能力權益當日之:
保證現金價值、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1(如有)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2(如有)之總和
× 指定百分比
─ 所有保單負債(如有)
指定人士可及時獲得財政支援,以應對困難時期,而無須進行繁複的法律程序。
全數退保賠付方式
不同人生階段會有不同的財務需要。如需作出全數保單退保,本計劃將支付退保價值。您可自選以一筆過10或分期11方式收取有關金額12,令資金調配更具彈性,切合所需。
就分期方式而言,於保單有效期內,及由受保人年屆65歲的保單週年日起及其後每個保單週年日,您可申請行使「轉換年金權益」,將保證現金價值、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1(如有)及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2(如有),於扣除所有保單負債(如有)後轉換為年金,有關申請需於相關保單週年日的30日前被本公司接收。上述金額將轉移至轉換年金權益戶口並成為年金總額。您可選擇分10或20年期,每年一次收取年金,作為穩定的退休收入來源。
保單貸款 應付不時之需
如在保單有效期內有資金需要,可申請保單貸款13作應急之用。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如受保人在居住地以外地區患病或因意外受傷,可免費獲得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14的周全保障。
宏就名家傳承保險計劃
| 投保年齡 | 15天至70歲 | |
| 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138歲 | |
| 保費繳付模式 | 整付 | |
| 保單貨幣 | 美元 | |
| 最低保額 | 500,000美元 | |
| 最高保額 | 12,500,000美元 | |
備註:
- 終期紅利為一次性紅利,而且為非保證。於保險建議書展示的終期紅利只作參考。已公佈的終期紅利並非永久構成保單的一部分,其現金價值及面值之金額可於其後公佈時減少或增加,而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將會相等於或少於其面值。於保單退保時或保單滿期時將支付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如有),而於受保人身故時將支付終期紅利的面值(如有)。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僅於其應予支付時方會釐定。實際金額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可能為零。終期紅利金額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投資的表現影響,因此該金額相對較為波動且不時上升下跌。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終期紅利之權利,過往紀錄並非未來表現的必然指標。有關詳情請參閱本計劃的產品小冊子之重要資料第4及5項,以及「非保證利益」風險。
本公司將於第3個保單週年日起,於下列最早發生的情況下賠付:
(a) 於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時,賠付終期紅利的面值(如有);或
(b) 保單被部份退保時,賠付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如有);或
(c) 本公司支付無行為能力權益時,賠付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如有);或
(d) 於保單因行使保單分拆權益或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時,賠付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如有);或
(e) 於轉換年金權益行使時,賠付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如有);或
(f) 保單到了保單滿期日時,賠付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如有)。
公佈的終期紅利之金額可能會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釐定有所增減。 -
就申請行使「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本公司需於相關保單週年日起計的30日內(包括保單週年日當日)已接收有關申請。有關申請必須完全符合本公司的申請要求及確認後,才可行使此項權益。保單持有人於保單有效期內可行使此權益次數不限,惟每個保單年度只可以書面形式申請行使一次此權益。本公司每次只會就每個書面形式申請處理一次終期紅利管理權益的行使。於申請行使此權益時,保單內必須沒有任何保單負債。申請獲本公司批核後,鎖定終期紅利金額可獲得保證。如申請獲本公司批核,申請作鎖定的鎖定終期紅利會在切實可行的期限內盡早轉移至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並保留於本公司積存生息(如有),按照由本公司自行酌情決定並不時制定的利率按年衍生利息(如有)。您亦可隨時向本公司申請以一筆過方式提取部分或全部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內的鎖定終期紅利及累計利息(如有),而毋須將保單退保,惟提取的金額不可低於由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最低金額。
鎖定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只會在該申請獲本公司成功批核後而釐定。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等於鎖定終期紅利及累計利息(如有)減去從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已提取之金額(如有)。於本公司完成轉移所申請的終期紅利至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後,相關保單年度及其後保單年度公佈的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及面值(如有)會按比例調整。鎖定終期紅利將不可被還原或逆轉為終期紅利。有關詳細資料,請參閱保單條款。 - 「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的利率並非保證不變,實際收益及/或回報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之權利。現時美元保單的積存年利率為3.9%。上述積存年利率不適用於「轉換年金權益」。
-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保額的指定身故賠償百分比如下表所示:
受保人身故日於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保額的指定身故賠償百分比 第10個保單週年日之前 100% 第11個保單年度內 63.33% 第12個保單年度內 60.00% 第13個保單年度內 56.67% 第14個保單年度內 53.33% 第15個保單年度內 50.00% 第16個保單年度內 46.67% 第17個保單年度內 43.33% 第18個保單年度內 40.00% 第19個保單年度內 36.67% 第20個保單年度內及其後 33.33% -
若選擇分期賠付方式(即方式2至5),自首期款項付款日起直至身故賠償已全數賠付,身故賠償開始分期賠付後的餘額將按照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釐定的利率按月衍生利息(如有)。累計利息(如有)將會於賠付最後一期身故賠償時一同賠付。如任何受益人於本公司全數賠付身故賠償前的任何時間內身故,本公司將一筆過賠付其應得的身故賠償的餘額及累計利息(如有)予該已故受益人的遺產代理人。若任何受益人先於其他受益人去世,本公司將繼續根據保單持有人就相關在世的受益人已指定的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向該在世的受益人支付其應得的身故賠償。當身故賠償已全數賠付,保單即告終止。
(i) 如果受保人身故日的身故賠償總金額少於50,000美元;或 (ii) 身故賠償的分期賠付的年度化金額少於2,500美元(適用於方式2至5);或 (iii) 保單持有人沒有明確訂立領取安排;或 (iv) 保單內的任何一位受益人為非自然人;或 (v) 任何保單轉讓或保單持有人的更改,我們將採用方式1以一筆過方式支付相關賠償予受益人。 -
保單持有人於保單有效期內行使「保單分拆權益」,不限分拆保單的數目。於保單已行使保單分拆權益的保單年度,保單持有人不可在同一個保單年度於分拆保單申請行使保單分拆權益。申請行使保單分拆權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 每份分拆保單的保額不可少於本公司在當時釐訂的基本壽險的最低保額;
(ii) 所有分拆保單的分拆百分比總和為100%;
(iii) 保單下並沒有保單負債;
(iv) 保單下並無任何待批核的索償;及
(v) 保單持有人一旦遞交行使保單分拆權益之申請至本公司後,保單持有人不可對該申請作出任何變更、取消、撤回或終止。
行使保單分拆權益之申請獲本公司批核後,以下所列將適用:
(i) 保單分拆權益的申請必須經本公司批核及本公司的獲授權代表在保單批註欄正式簽署批註或簽發批單方可生效。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將是本公司批核該申請當日(以本公司記錄為準);
(ii) 保單分拆權益生效後,保單將隨即終止及分拆保單隨即生效;
(iii) 每份分拆保單的保單年度、保單日期、保單生效日及最後恢復效力當日(如有)將與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單的保單年度、保單日期、保單生效日及最後恢復效力當日(如有)相同;
(iv) 分拆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將與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相同;
(v) 分拆保單的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及後備保單持有人將與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單的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及後備保單持有人相同;
(vi) 分拆保單不設冷靜期;
(vii) 保單的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將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隨即被終止;
(viii) 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基本壽險之保額、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如有)將根據相應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單;
(ix) 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保單的已收保費將根據相應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單;
(x) 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基本壽險的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如有)將根據相應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單,而分拆保單的終期紅利管理權益戶口總額(如有)將按照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釐定的利率按年衍生利息(如有);
(xi) 相似之終期紅利管理權益亦適用於每份分拆保單,但若保單已行使終期紅利管理權益,為釐定每份分拆保單下保單持有人之所有終期紅利管理權益的申請會否超過保單持有人就公佈的終期紅利所指定的累計百分比的上限,保單下之所有申請內,保單持有人就公佈的終期紅利所指定的累計百分比亦會被計算在內;
(xii) 自保單分拆權益生效的保單年度後緊接之保單年度開始,相似之保單分拆權益將同樣適用於每份分拆保單;及
(xiii) 除非另有說明,每份分拆保單的保障、條款及條件將與現有保單相同。 -
本公司收到「指定保單暫託人」之書面申請時,有關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a) 於申請時受保人的已屆年齡為18歲以下﹔(b) 指定保單暫託人必須為自然人;(c) 於申請時指定保單暫託人的已屆年齡必須為18歲或以上;(d) 指定保單暫託人與現有保單持有人符合本公司滿意之關係;及 (e) 指定保單暫託人申請須符合本公司相關的行政規則及程序。
指定保單暫託人的指定將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以較先者為準)自動終止:(a) 任何保單持有人的更改;(b) 任何新的指定保單暫託人的指定;(c) 任何後備保單持有人的指定;(d) 受保人的已屆年齡達到18歲;(e) 指定保單暫託人早於現有保單持有人去世;(f) 任何保單轉讓;或 (g) 保單持有人向本公司提交書面通知,以終止指定保單暫託人的指定。
在保單暫託人申請批核後,任何保單應支付的保險利益或賠償將不會支付給保單暫託人,並於保單内積存。受限於本公司的相關行政規則及程序,保單暫託人只可行使受限制權利,並未獲授權對保單行使下列之任何變更,而以下列表並非詳盡無遺:(a) 保單下任何相關人士的更改,包括但不限於保單持有人及受益人;(b) 保單價值的更改,包括但不限於提取任何保單存款和任何現金價值,行使保單分拆權益及申請保單貸款;(c) 保單轉讓;及 (d) 申請終止及/或退保保單。
若本公司於現有保單持有人身故90日内未收到指定保單暫託人的申請及相關文件,該指定保單暫託人的指定將會被自動撤銷。此外,保單暫託人的指定將在以下最早發生的情況時自動終止:(a) 受保人的已屆年齡達到18歲;(b) 保單暫託人在受保人的已屆年齡達到18歲之前身故;或 (c) 保單暫託人向本公司遞交拒絕成為或繼續作為保單暫託人的書面申請。 -
本公司收到「後備保單持有人」申請時,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後備保單持有人必須為自然人;
(ii) 於申請時後備保單持有人的已屆年齡必須為18歲或以上;
(iii) 後備保單持有人與受保人符合本公司滿意之可保權益;及
(iv) 申請符合本公司的相關行政規則及程序。
倘若因任何原因導致本公司無法安排該後備保單持有人成為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則保單擁有權將歸屬於已故保單持有人遺產之中。當本公司安排轉移保單擁有權至已故保單持有人遺產後,於任何情況下後備保單持有人將不再擁有該保單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
「無行為能力權益」只會於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適用及支付:(i) 保單持有人並未訂立任何涵蓋保單的遺囑或持久授權書;(ii) 保單持有人並未有就保單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委任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或根據保單繕發的地點的類似法律委任類似或相近職能的人員;(iii) 保單持有人並未被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定破產或並沒有對此保單持有人提出的破產程序;及 (iv) 保單並未作轉讓。
無行為能力權益只會於保單生效期間支付1次,當保單支付無行為能力權益後,無行為能力權益將不再適用於保單及從保單分拆的所有保單。
於以下任何情況下,指定人士的指定將會被自動撤銷及任何無行為能力權益支付申請將會被拒絕:(i) 保單的受保人或保單持有人身故或任何經本公司批核的保單持有人的轉換;(ii) 本公司被通知或得知於保單內已就保單持有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委任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或根據保單繕發的地點的類似法律委任類似或相近職能的人員,或已有受託監管人或生效的監護令;(iii) 本公司被通知或得知保單持有人已訂立涵蓋保單的任何遺囑或持久授權書(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所定義)委任受權人;(iv) 本公司有合理疑點相信保單持有人已被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定破產或已有對此保單持有人提出的破產程序;(v) 保單已被作轉讓;或 (vi) 保單持有人申請要求或行使任何保單下可導致保額減少的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保單分拆權益或部份退保,除非該部份退保因支付無行為能力權益而導致。
如指定人士與保單其他相關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保單持有人、保單持有人的遺產、保單持有人的監護人或產業受託監管人、受權人、不可撤換的受益人、受益人或承讓人)之間於保單內衍生任何潛在或實際的爭議,本公司保留權利擱置支付無行為能力權益直至該爭議或事件得到令本公司滿意的解決為止。如本公司已支付無行為能力權益予指定人士,該支付金額將不得取消或逆轉,本公司將不會對保單持有人、保單持有人的遺產、保單持有人的監護人或產業受託監管人、受權人、不可撤換的受益人、受益人或承讓人及/或其他人士因作出支付後而承擔任何責任。當無行為能力權益支付後,本公司將不會就與該支付金額相關的任何爭論、索償、訴訟或爭議承擔任何責任。如本公司在作出支付後面臨任何針對本公司的相關法律挑戰,本公司保留要求指定人士立即全額彌償本公司所作出的支付金額。
如本公司認為指定或更改指定人士或支付無行為能力權益有可能與任何適用的法律、規例、法院命令或相等者有抵觸,本公司保留權利於任何時間撤銷指定人士的指定或暫不支付無行為能力權益而無需事先通知。 - 若選擇一筆過方式,保單將於全數支付退保價值後隨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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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選擇分期方式(即行使「轉換年金權益」),如轉換年金權益申請獲本公司審批,有關金額會在切實可行的期限內盡早轉移至轉換年金權益戶口並成為年金總額,而其餘的保單存款(如有)將會一筆過支付予保單持有人。實際轉換的金額只會在該申請獲本公司成功批核後而釐定。保單持有人一旦遞交申請行使此權益後,該申請將不可作出任何變更、取消、撤回或終止。為免存疑,年金總額將不可被還原或逆轉為保單價值。
行使轉換年金權益及本公司批准該申請當日後,本公司的責任範圍只限於該權益之支付,保單之任何其他條款將不再適用。轉換年金權益戶口的價值將從首個年金付款日起,按照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釐定的利率並按年衍生利息(如有),直至年金總額全數給付。累計利息(如有)將會於派發最後一期年金時一併支付。保單持有人可於首個年金付款日前或年金期內任何時間,向本公司申請一筆過全數(而非部份)提取轉換年金權益戶口連同累計利息(如有)。倘保單持有人(即年金領取人)為自然人,並於年金期內身故,本公司將一筆過支付年金總額及累計利息(如有)予已故保單持有人的遺產代理人。當退保價值已全數賠付,保單即告終止。
如上述金額少於50,000美元,或您沒有明確選定支付方式,您將以一筆過方式收取有關金額。 - 無論以任何形式收取保單退保的有關金額,有關金額可能較已繳保費總額為低。
- 保單貸款之利率並非保證不變,詳情請向中國人壽(海外)查詢。
-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保障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並不屬於保單的一部份。中國人壽(海外)不會對其服務質素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亦不會就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有關服務負任何責任。中國人壽(海外)保留自行酌情釐定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a) 變更服務範圍;(b) 變更服務供應商;及/或 (c) 停止提供此等服務,而不需另行通知。
重要資料:
有關產品完整的定義、條款及條件,請參閱有關產品的保單文件。此外,請詳閱所有相關的產品資料,並在需要時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 本保單由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海外)」或「我們/我們的」)承保,中國人壽(海外)負責保單的內容、核保及賠償事宜。在提交申請前,您必須完全明白產品所涉及的風險,以及考慮產品是否適合您的個人需要及負擔能力。
- 所有核保及理賠決定均取決於中國人壽(海外)。我們將根據您所提供的資料而決定接受或拒絕投保申請,如屬拒絕申請個案,我們將退回全數已繳交之保費(利息除外)。
- 除外事項及限制 - 本產品小冊子所載資料只供參考之用,有關重要不保事項及限制的詳盡條款及細則,例如不可爭議條款、自殺及欺詐等,請參閱「保單規章」。
- 欠繳保費/自動保費貸款 - 您應按所選的保費繳付期準時繳交保費。倘若在繳費寬限期前仍未繳交到期保費,保費將以貸款形式自動從保單中扣除。所有保單貸款均帶利息,並以我們不時採用的利率計算,而有關利率則刊登於公司網站www.chinalife.com.hk。累算的利息將成為保單負債的一部分。當貸款餘額多於基本計劃的保證現金價值時,保單將會被取消而您將蒙受有關保障及財務損失。在此情況下,保單的退保價值將用於償還貸款結餘(包括利息),任何剩餘金額將退回給您。
- 紅利及/或派息理念 - 本計劃屬於分紅及/或提供積存利息之保險計劃,從保單收取的保費將會按中國人壽(海外)之投資策略投資在不同資產上。保單持有人將根據其保單利益條款內有關條款透過宣佈的紅利及/或積存利率分享中國人壽(海外)投資資產中的盈利。中國人壽(海外)會確保保單持有人之間的盈利公平分配,也同時確保保單持有人和中國人壽(海外)之間的合理盈利分配。中國人壽(海外)將每年最少檢視及釐定紅利及/或積存利率一次,現時紅利及/或積存利率的預期並非保證,改變會隨著相關保單的整體表現及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回報、營運開支、理賠、佣金、續保率、過往經驗及對未來展望。此外,中國人壽(海外)亦會考慮所有因素的過往經驗及未來展望,而此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理賠 – 包括產品所提供的身故賠償以及其他保障利益的成本。
投資回報 – 包括利息收入、紅利收入、息率前景及與本產品相關資產的市場價格變動。
支出 – 包括與產品直接(例如:佣金、核保支出、保單繕發及繳付保費費用)及間接(例如:一般行政費用)有關的費用。
保單持續性 – 包括保單終止及部分退保的經驗。
註:過往紅利派發或派息的表現,並不代表本保單將來派發紅利或派息的指標。
- 投資理念、政策及策略 - 中國人壽(海外)致力維持減少投資回報波幅,提供穩定回報的投資理念。投資主要包括債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資產,如政府及公司債券在內的債券及其他固定收入工具,以支持保證的財政責任。為提高資產的財務表現,中國人壽(海外)會投資於股票類型資產及其他投資工具如互惠基金、以及直接/間接投資於物業或商業機構。
投資組合分散投資於不同地區及/或行業。投資策略可能根據市況及經濟前景而改變。中國人壽(海外)會於年結通知書內就有關改變而造成的紅利及/或積存利率變更及對保單的影響通知保單持有人。
中國人壽(海外)目前就分紅及/或提供積存利息之產品之投資策略如下:
有關中國人壽(海外)過往紅利的資料、紅利及/或派息理念、投資理念、政策及策略,以及履行比率,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網頁www.chinalife.com.hk/products/dividendandinvestment資產類別 目標資產組合(%)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資產 10% 至 50% 股票類型資產及其他投資 10% 至 50%
- 冷靜期之權利 - 您有權在冷靜期內以書面通知中國人壽(海外)取消保單並取回已繳保費,惟您必須未曾於本保單下作出過任何索償。有關書面通知必須由您簽署,並確保由發出新保單或可領取保單通知書給您或您的代表後起計21日內(以較先者為準),呈交至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3號中國人壽大廈22樓。
| 本產品有哪些風險? | |
|---|---|
| 信貸風險: | 本產品由中國人壽(海外)發出的人壽保險產品。任何已繳保費將成為我們的資產的一部分,而我們的財務實力將影響我們履行保單條款的責任,因此本產品受我們的信貸風險所影響。 |
| 退保風險: | 本計劃的儲蓄部分涉及風險,可能會招致虧損。如於早年退保,您所收取的金額可能大幅少於已繳的保費。 |
| 匯率及貨幣風險: | 任何涉及外幣的交易都會涉及風險,例如政治或經濟狀況改變可能大幅影響貨幣價格或其流動性;而在轉換貨幣時也可能因匯率波動而招致經濟損失。您應留意潛在的貨幣風險並決定應採用哪種保單貨幣。 |
| 通脹風險: | 由於通脹會導致未來生活費用增加,即使中國人壽(海外)履行所有有關保單條款及責任,您現有的預期保障及/或回報可能無法滿足您未來的需求。 |
| 流動性及提取風險: | 您須持有保單及繳付保費至指定年期。倘若在保障滿期日前退保,您將蒙受財務損失。倘若您從保單中提取部分款項,將會影響您的保單價值、身故賠償及其他保單價值及需繳付有關手續費(如有)。 |
| 非保證利益: | 本計劃包括非保證利益及/或回報。將來可得的確實利益及/或回報可能與產品資料所顯示之利益及/或回報不同,而產品資料僅作說明之用。 |
| 保單終止: | 倘若(a)受保人身故;(b)於保費到期後31日內仍未繳交保費,且保單沒有任何剩餘現金價值;或(c)未償還的貸款額相等或超過保單的保證現金價值,保單將會被取消。 附加晚期疾病利益保障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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