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疾安护保障计划
当您为梦想奋斗时,有否想过若然危疾来袭,不仅影响健康,更可能为自己和家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危疾安护保障计划」(「本计划」)正好助您未雨绸缪,只需缴付相宜的保费,本计划不但就多达176种受保病症提供保障,若受保人不幸确诊非受保病症,只要该非受保病症符合指定条件,我们亦会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经济支援,令您更添安心。您更可以将本计划转换为指定的终身危疾计划,灵活配合您不同人生阶段的健康保障需要。
涵盖多达176种病症,守护您的健康
「危疾安护保障计划」涵盖88种特别疾病,包括早期疾病及儿童疾病,及88种严重病症,包括常见的癌症、中风和心脏相关疾病等,从多方面守护您的健康。
特别疾病保障1
如本计划内受保障的人士,即受保人不幸确诊任何一种受保特别疾病,可获预支原保额20%作为「特别疾病保障」。每种特别疾病最多可获此赔偿1次,当中原位癌2最多可获此赔偿2次,「特别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额最高可达原保额100%或550,000港元/68,750美元(以较低者为准)。
我们将按本计划已赔付的「特别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额来调低「危疾安护保障计划」之保额,并根据下调后的保额,相应调低您的保费。
严重病症保障3
如受保人不幸确诊任何一种受保严重病症,我们将支付「严重病症保障」,金额相等于原保额100%,而本计划亦会随即终止。
有关受保特别疾病及受保严重病症之详情,请参阅「受保病症一览表」。
就合资格的非受保病症提供财务支援
世事难料,新的病症不时出现,即使是常见的伤病,也有机会发展出严重的状况。因此,「危疾安护保障计划」为您多行一步,就符合资格的非受保病症提供财务支援,时刻守护您的健康。
全安心保障1
若受保人患上非受保特别病症或非受保严重病症,只需符合以下条件,便可获预支原保额50%作为「全安心保障」,以舒缓财政压力。本保障最多可获支付1次,并会于赔付后终止。
符合「全安心保障」病症之条件:1) 受保人于确诊日期起计生存超过14日 (包括首尾2日);及
2) 受保人因该病症需入住医院的深切治疗部连续7日或以上,并曾因医疗必需而使用生命支持设备进行治疗 (输液和任何监控设备除外);及
3) 该病症并不符合本计划下任何一种受保特别病症或受保严重病症之定义。
我们将按本计划已赔付的「全安心保障」之总赔偿额来调低「危疾安护保障计划」之保额,并根据下调后的保额,相应调低您的保费。
额外全安心保障
若受保人因合资格的「全安心保障」病症而获得「全安心保障」赔偿,而该病症同时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列为传染病4,包括2019冠状病毒病,我们将会额外支付原保额25%作为「额外全安心保障」,让您更添安心。
「额外全安心保障」将于我们支付「全安心保障」后终止,不论获赔付之病症是否符合「额外全安心保障」之要求。
以相宜保费享有充裕且灵活的保障
您只需缴付相宜的保费,便可以同时享有上述危疾保障及身故赔偿3。身故赔偿将于受保人不幸身故时支付,金额相等于原保额100%。当支付身故赔偿后,本计划会随之终止。
此外,您可选择以基本计划或附加保障形式投保「危疾安护保障计划」,灵活建立合适的健康保障方案。
有关保障赔偿之详情,请参阅「保障表」。
每5年保证续保,兼享固定保费
只要成功投保,即使受保人的健康情况有所改变或曾作出索偿,保费率于每5年的保障年期内保证不变,而我们同时保证提供续保,直至受保人80岁。续保保费将按照续保时受保人的实际年龄而釐定。
设有可转换权益5,毋须健康证明
您可于受保人70岁或以前将本计划转换为我们指定之终身危疾计划,而毋须提供受保人的健康资料,轻鬆因应不同人生阶段调整健康保障。
亲子保障,延伸关爱
我们明白您希望子女健康成长,如您为子女投保本计划,而您或您的配偶已是「危疾全护保障计划」 的受保人,您的子女便可于21岁前享有额外保障,作为他们健康成长的后盾。
关怀子女延伸保障6
危疾防不胜防,并有机会于痊癒后再度重临。如果受保人就「特别疾病保障」、「严重病症保障」及「全安心保障」获得之总赔偿额已达原保额100%,而于年满21岁的生日以前确诊癌症(包括新癌症、原有癌症复发、转移及延续)、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风,只需符合14天生存期及相关等候期之要求,受保人便可于其父亲或母亲之「危疾全护保障计划」就「关怀子女延伸保障」作出索偿,金额相等于以下较低者﹕
1) 受保人的「危疾安护保障计划」或「危疾安护保障附加计划」之原保额80%;或
2) 受保人父亲或母亲的「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之原保额80%;或
3) 受保人父亲或母亲的「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之家庭合併总额馀额7(若该计划当时属于任何同一家庭);或
4) 受保人父亲或母亲的「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之多重严重病症保障总额馀额(若该计划当时并非属于任何同一家庭)。
我们将按已赔付的「关怀子女延伸保障」之总赔偿额来调低受保人父亲或母亲之「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下的「多重严重病症保障」总额馀额或家庭合併总额馀额(如适用)。
子女保单可转换权益8
若受保人未曾于本计划作出任何索偿,而其父亲或母亲为「危疾全护保障计划」的受保人,您可于受保人年满21 岁的保单週年日前申请将本计划转换为「危疾全护保障计划」,而毋须缴交任何可保证明;并同时申请将受保人加入其父亲或母亲的「危疾全护保障计划」所属的同一家庭,以享有「家庭共享保障」,当中各家庭成员的「多重严重病症保障」之总赔偿额可互相通用(「家庭合併总额7」),至受保人88岁。
有关「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之详情,请参阅相关产品小册子。
危疾安护保障计划
危疾安护保障计划 (基本计划) |
危疾安护保障附加计划 (附加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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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类型 | 危疾计划 | |
投保年龄 | 15天至70岁 | |
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80岁 | 以下较先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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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供款年期9 | 至受保人79岁 | 以下较先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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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缴付模式 | 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10 | |
保单货币 | 港元/ 美元 | |
最低保额 | 400,000港元/ 50,000美元 | |
续保 | 保证每5年续保 |
备注:
- 「特别疾病保障」及「全安心保障」之总赔偿额上限为原保额100%。
- 原位癌之总赔偿次数最多为2次,第二次赔付的原位癌所在器官须与首次赔付所在器官不同,方符合第二次赔付的条件。乳房、输卵管、肺、卵巢及睾丸因器官由左右两部分组成,若原位癌位于上述器官的左右两部分将视作同一器官论。
- 中国人寿(海外)于支付「严重病症保障」或「身故赔偿」时,会先扣除所有已预支的「特别疾病保障」(如有)及/或「全安心保障赔偿」(如有) ,以及所有保单负债(如有)。
- 传染病是指符合当时适用的《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香港法例第599章)附表1之任何表列传染病。
- 若保单持有人已缴足所有到期保费,及未曾就「特别疾病保障」、「严重病症保障」、「全安心保障」及「额外全安心保障」作出任何索偿,保单持有人可于受保人年届70岁或以前,以书面方式向中国人寿(海外)提出将本计划转换为一份中国人寿(海外)指定的终身危疾计划,而受保人毋须提供其可保证明,惟需受当时适用的条款及细则约束。
- 关怀子女延伸保障
- 保单持有人须于受保人的「危疾安护保障计划」或「危疾安护附加计划」之保单生效日或之前,向中国人寿(海外)成功登记该受保人于其父亲或母亲为受保人的「危疾全护保障计划」内,方可享有「关怀子女延伸保障」。
- 受保人就「关怀子女延伸保障」索偿之严重病症须符合以下等候期之要求:
- 该确诊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风必须与受保人前次病症之确诊日期相隔最少1年(包括首尾2日);
- 该确诊的新癌症须由专科医生证实与任何为癌症的受保人前次病症是由不同恶性细胞引致;
- 该确诊的癌症为由专科医生证实为任何为癌症的受保人前次病症之复发或转移或延续,则两者之确诊日期须相隔最少2年(包括首尾2日),就延续性癌症而言,受保人须于上述提及的2年等候期内(包括首尾2日)之间已接受或正接受专科医生具医疗上必要及积极的治疗;
- 该确诊的急性心肌梗塞须由专科医生证实与受保人曾获赔付的任何为急性心肌梗塞的受保人前次病症相比,为新一次及不同的急性心肌梗塞,则两者的确诊日期之间须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2日)的等候期,同时该诊断须有满足本计划所述的严重病症中的急性心肌梗塞之定义的新诊断证明支持;及
- 该确诊的中风须由专科医生证实与受保人曾获赔付的任何为中风的受保人前次病症相比,为新一次及不同的中风,则两者的确诊日期之间须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2日)的等候期,同时该诊断须有满足本计划所述的严重病症中的中风之定义的新诊断证明支持。
- 受保人于本计划之「严重病症保障」下曾获赔付之严重病症;或
- 受保人于其父亲或母亲之「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下的「关怀子女延伸保障」曾获赔付的严重病症。
- 关怀子女延伸保障会于下列最早出现的情况下终止:
- 受保人年满21岁的生日;
- 受保人的父亲或母亲为已生效的「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保单之受保人且已达88岁的保单週年日;
- 受保人的父亲或母亲之「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下的「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及「关怀子女延伸保障」之总赔偿额已达其额外原保额320%(若该计划当时并非属于任何同一家庭);或
- 受保人的父亲或母亲之「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下的家庭合併总额馀额归零(若该计划当时属于任何同一家庭)。
- 「危疾全护保障计划」内之「家庭合併总额」会因以下情况而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家庭合併总额之馀额可能会归零:
- 同一家庭内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员成功加入保单生效日后出生的子女;
- 同一家庭内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员成行使「危疾安护保障计划」之「子女保单可转换权益」;
- 同一家庭内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员身故;或
- 同一家庭内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员达88岁的保单週年日;或
- 同一家庭内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员离开同一家庭,不再作为其成员之一;或
- 同一家庭内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员之保单退保、失效或终止。
- 于受保人的「危疾安护保障计划」之保单生效日或之前,受保人的父亲或母亲为已生效「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保单之受保人及该保单于当时仍然生效,并于投保时以指定表格或认可的书面文件向中国人寿(海外)成功登记受保人于其父亲或母亲的「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保单内,并获中国人寿(海外)确认。于行使「子女保单可转换权益」时,中国人寿(海外)必须仍接受「危疾全护保障计划」的新保单投保,同时受保人与受保人的父亲或母亲所属的同一家庭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均有直系亲属关係及存在本保险公司满意之可保权益,及受保人的父亲或/及母亲所属的同一家庭内的所有家庭成员从未就其「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保单提出过任何索偿。
- 当本计划作为基本计划时,除保费外,您需于保费供款年期内另行支付保单费用,金额为每年200港元/25美元(视乎保单货币而定)。
- 您应在缴费宽限期内缴交所须缴付的续期保费,使保单维持有效。有关详情请参阅中国人寿(海外)缮发的保单条款。如保单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领取之保单现金价值(如有)可能会低于已缴付之总保费。
重要资料
您有权购买为独立保单的医疗保险产品,并可选择无须捆绑式地与其他种类的保险产品一併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