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疾安護保障計劃
當您為夢想奮鬥時,有否想過若然危疾來襲,不僅影響健康,更可能為自己和家人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危疾安護保障計劃」(「本計劃」)正好助您未雨綢繆,只需繳付相宜的保費,本計劃不但就多達176種受保病症提供保障,若受保人不幸確診非受保病症,只要該非受保病症符合指定條件,我們亦會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經濟支援,令您更添安心。您更可以將本計劃轉換為指定的終身危疾計劃,靈活配合您不同人生階段的健康保障需要。
涵蓋多達176種病症,守護您的健康
「危疾安護保障計劃」涵蓋88種特別疾病,包括早期疾病及兒童疾病,及88種嚴重病症,包括常見的癌症、中風和心臟相關疾病等,從多方面守護您的健康。
特別疾病保障1
如本計劃內受保障的人士,即受保人不幸確診任何一種受保特別疾病,可獲預支原保額20%作為「特別疾病保障」。每種特別疾病最多可獲此賠償1次,當中原位癌2最多可獲此賠償2次,「特別疾病保障」之總賠償額最高可達原保額100%或550,000港元/68,750美元(以較低者為準)。
我們將按本計劃已賠付的「特別疾病保障」之總賠償額來調低「危疾安護保障計劃」之保額,並根據下調後的保額,相應調低您的保費。
嚴重病症保障3
如受保人不幸確診任何一種受保嚴重病症,我們將支付「嚴重病症保障」,金額相等於原保額100%,而本計劃亦會隨即終止。
有關受保特別疾病及受保嚴重病症之詳情,請參閱「受保病症一覽表」。
就合資格的非受保病症提供財務支援
世事難料,新的病症不時出現,即使是常見的傷病,也有機會發展出嚴重的狀況。因此,「危疾安護保障計劃」為您多行一步,就符合資格的非受保病症提供財務支援,時刻守護您的健康。
全安心保障1
若受保人患上非受保特別病症或非受保嚴重病症,只需符合以下條件,便可獲預支原保額50%作為「全安心保障」,以舒緩財政壓力。本保障最多可獲支付1次,並會於賠付後終止。
符合「全安心保障」病症之條件:1) 受保人於確診日期起計生存超過14日 (包括首尾2日);及
2) 受保人因該病症需入住醫院的深切治療部連續7日或以上,並曾因醫療必需而使用生命支持設備進行治療 (輸液和任何監控設備除外);及
3) 該病症並不符合本計劃下任何一種受保特別病症或受保嚴重病症之定義。
我們將按本計劃已賠付的「全安心保障」之總賠償額來調低「危疾安護保障計劃」之保額,並根據下調後的保額,相應調低您的保費。
額外全安心保障
若受保人因合資格的「全安心保障」病症而獲得「全安心保障」賠償,而該病症同時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列為傳染病4,包括2019冠狀病毒病,我們將會額外支付原保額25%作為「額外全安心保障」,讓您更添安心。
「額外全安心保障」將於我們支付「全安心保障」後終止,不論獲賠付之病症是否符合「額外全安心保障」之要求。
以相宜保費享有充裕且靈活的保障
您只需繳付相宜的保費,便可以同時享有上述危疾保障及身故賠償3。身故賠償將於受保人不幸身故時支付,金額相等於原保額100%。當支付身故賠償後,本計劃會隨之終止。
此外,您可選擇以基本計劃或附加保障形式投保「危疾安護保障計劃」,靈活建立合適的健康保障方案。
有關保障賠償之詳情,請參閱「保障表」。
每5年保證續保,兼享固定保費
只要成功投保,即使受保人的健康情況有所改變或曾作出索償,保費率於每5年的保障年期內保證不變,而我們同時保證提供續保,直至受保人80歲。續保保費將按照續保時受保人的實際年齡而釐定。
設有可轉換權益5,毋須健康證明
您可於受保人70歲或以前將本計劃轉換為我們指定之終身危疾計劃,而毋須提供受保人的健康資料,輕鬆因應不同人生階段調整健康保障。
親子保障,延伸關愛
我們明白您希望子女健康成長,如您為子女投保本計劃,而您或您的配偶已是「危疾全護保障計劃」 的受保人,您的子女便可於21歲前享有額外保障,作為他們健康成長的後盾。
關懷子女延伸保障6
危疾防不勝防,並有機會於痊癒後再度重臨。如果受保人就「特別疾病保障」、「嚴重病症保障」及「全安心保障」獲得之總賠償額已達原保額100%,而於年滿21歲的生日以前確診癌症(包括新癌症、原有癌症復發、轉移及延續)、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風,只需符合14天生存期及相關等候期之要求,受保人便可於其父親或母親之「危疾全護保障計劃」就「關懷子女延伸保障」作出索償,金額相等於以下較低者﹕
1) 受保人的「危疾安護保障計劃」或「危疾安護保障附加計劃」之原保額80%;或
2) 受保人父親或母親的「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之原保額80%;或
3) 受保人父親或母親的「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之家庭合併總額餘額7(若該計劃當時屬於任何同一家庭);或
4) 受保人父親或母親的「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之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總額餘額(若該計劃當時並非屬於任何同一家庭)。
我們將按已賠付的「關懷子女延伸保障」之總賠償額來調低受保人父親或母親之「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下的「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總額餘額或家庭合併總額餘額(如適用)。
子女保單可轉換權益8
若受保人未曾於本計劃作出任何索償,而其父親或母親為「危疾全護保障計劃」的受保人,您可於受保人年滿21 歲的保單週年日前申請將本計劃轉換為「危疾全護保障計劃」,而毋須繳交任何可保證明;並同時申請將受保人加入其父親或母親的「危疾全護保障計劃」所屬的同一家庭,以享有「家庭共享保障」,當中各家庭成員的「多重嚴重病症保障」之總賠償額可互相通用(「家庭合併總額7」),至受保人88歲。
有關「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之詳情,請參閱相關產品小冊子。
危疾安護保障計劃
危疾安護保障計劃 (基本計劃) |
危疾安護保障附加計劃 (附加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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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類型 | 危疾計劃 | |
投保年齡 | 15天至70歲 | |
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80歲 | 以下較先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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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供款年期9 | 至受保人79歲 | 以下較先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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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繳付模式 | 年繳、半年繳、季繳或月繳10 | |
保單貨幣 | 港元/ 美元 | |
最低保額 | 400,000港元/ 50,000美元 | |
續保 | 保證每5年續保 |
備註:
- 「特別疾病保障」及「全安心保障」之總賠償額上限為原保額100%。
- 原位癌之總賠償次數最多為2次,第二次賠付的原位癌所在器官須與首次賠付所在器官不同,方符合第二次賠付的條件。乳房、輸卵管、肺、卵巢及睪丸因器官由左右兩部分組成,若原位癌位於上述器官的左右兩部分將視作同一器官論。
- 中國人壽(海外)於支付「嚴重病症保障」或「身故賠償」時,會先扣除所有已預支的「特別疾病保障」(如有)及/或「全安心保障賠償」(如有) ,以及所有保單負債(如有)。
- 傳染病是指符合當時適用的《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香港法例第599章)附表1之任何表列傳染病。
- 若保單持有人已繳足所有到期保費,及未曾就「特別疾病保障」、「嚴重病症保障」、「全安心保障」及「額外全安心保障」作出任何索償,保單持有人可於受保人年屆70歲或以前,以書面方式向中國人壽(海外)提出將本計劃轉換為一份中國人壽(海外)指定的終身危疾計劃,而受保人毋須提供其可保證明,惟需受當時適用的條款及細則約束。
- 關懷子女延伸保障
- 保單持有人須於受保人的「危疾安護保障計劃」或「危疾安護附加計劃」之保單生效日或之前,向中國人壽(海外)成功登記該受保人於其父親或母親為受保人的「危疾全護保障計劃」內,方可享有「關懷子女延伸保障」。
- 受保人就「關懷子女延伸保障」索償之嚴重病症須符合以下等候期之要求:
- 該確診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風必須與受保人前次病症之確診日期相隔最少1年(包括首尾2日);
- 該確診的新癌症須由專科醫生證實與任何為癌症的受保人前次病症是由不同惡性細胞引致;
- 該確診的癌症為由專科醫生證實為任何為癌症的受保人前次病症之復發或轉移或延續,則兩者之確診日期須相隔最少2年(包括首尾2日),就延續性癌症而言,受保人須於上述提及的2年等候期內(包括首尾2日)之間已接受或正接受專科醫生具醫療上必要及積極的治療;
- 該確診的急性心肌梗塞須由專科醫生證實與受保人曾獲賠付的任何為急性心肌梗塞的受保人前次病症相比,為新一次及不同的急性心肌梗塞,則兩者的確診日期之間須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2日)的等候期,同時該診斷須有滿足本計劃所述的嚴重病症中的急性心肌梗塞之定義的新診斷證明支持;及
- 該確診的中風須由專科醫生證實與受保人曾獲賠付的任何為中風的受保人前次病症相比,為新一次及不同的中風,則兩者的確診日期之間須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2日)的等候期,同時該診斷須有滿足本計劃所述的嚴重病症中的中風之定義的新診斷證明支持。
- 受保人於本計劃之「嚴重病症保障」下曾獲賠付之嚴重病症;或
- 受保人於其父親或母親之「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下的「關懷子女延伸保障」曾獲賠付的嚴重病症。
- 關懷子女延伸保障會於下列最早出現的情況下終止:
- 受保人年滿21歲的生日;
- 受保人的父親或母親為已生效的「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保單之受保人且已達88歲的保單週年日;
- 受保人的父親或母親之「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下的「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及「關懷子女延伸保障」之總賠償額已達其額外原保額320%(若該計劃當時並非屬於任何同一家庭);或
- 受保人的父親或母親之「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下的家庭合併總額餘額歸零(若該計劃當時屬於任何同一家庭)。
- 「危疾全護保障計劃」內之「家庭合併總額」會因以下情況而調整;在某些情況下家庭合併總額之餘額可能會歸零:
- 同一家庭內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員成功加入保單生效日後出生的子女;
- 同一家庭內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員成行使「危疾安護保障計劃」之「子女保單可轉換權益」;
- 同一家庭內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員身故;或
- 同一家庭內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員達88歲的保單週年日;或
- 同一家庭內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員離開同一家庭,不再作為其成員之一;或
- 同一家庭內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員之保單退保、失效或終止。
- 於受保人的「危疾安護保障計劃」之保單生效日或之前,受保人的父親或母親為已生效「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保單之受保人及該保單於當時仍然生效,並於投保時以指定表格或認可的書面文件向中國人壽(海外)成功登記受保人於其父親或母親的「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保單內,並獲中國人壽(海外)確認。於行使「子女保單可轉換權益」時,中國人壽(海外)必須仍接受「危疾全護保障計劃」的新保單投保,同時受保人與受保人的父親或母親所屬的同一家庭內的所有家庭成員均有直系親屬關係及存在本保險公司滿意之可保權益,及受保人的父親或/及母親所屬的同一家庭內的所有家庭成員從未就其「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保單提出過任何索償。
- 當本計劃作為基本計劃時,除保費外,您需於保費供款年期內另行支付保單費用,金額為每年200港元/25美元(視乎保單貨幣而定)。
- 您應在繳費寬限期內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使保單維持有效。有關詳情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繕發的保單條款。如保單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領取之保單現金價值(如有)可能會低於已繳付之總保費。
重要資料
您有權購買為獨立保單的醫療保險產品,並可選擇無須捆綁式地與其他種類的保險產品一併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