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医保」标准计划 - 卫您健康医疗保险计划
「自愿医保」认可标准计划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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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新申请 | S00021-01-000-02 |
不适用于新申请 | S00021-01-000-01 |
「自愿医保」产品提供者编号: 00021 (注册生效日期:2019年2月28日)
于推广期内成功投保,可享10%首年保费折扣!按此了解优惠详情。
保证续保1至100岁
凡成功投保,不论您在投保后的健康状况或索偿纪录,本计划将保证续保至100岁。
赔偿住院及手术开支
无论入住任何级别的病房,您在住院2,3期间的病房及膳食费、主诊医生巡房费、专科医生诊费、手术费及杂项费用也可获得赔偿,以减轻您的财政压力。有关每个项目的赔偿额,请参阅保障表。
延伸保障 - 门诊费用
除住院及手术保障项目外,本计划亦会支付您在入院前、出院后或进行日间手术4前后的相关门诊费用。
涵盖订明非手术癌症、订明诊断成像检测及精神科治疗
治疗癌症的费用不菲,因此本计划特别为订明非手术治疗癌症的程序提供保障,当中包括放射性治疗、化疗、标靶治疗、免疫治疗及荷尔蒙治疗,而每个保单年度的赔偿金额高达80,000港元。此外,本计划亦涵盖因检查或治疗伤病而需要进行订明诊断成像检测(例如磁力共振扫描),以及在香港境内住院接受精神科治疗的费用。
不设终身保障限额并承保投保前未知的已有病症
本计划不设终身保障限额,然而每年保障限额则以420,000港元为限。另一方面,投保前未知的已有病症亦受到保障,惟在本计划生效首3年的赔偿则有规限,详情请参阅本产品小册子的重要资料第6项。
恩恤身故赔偿
倘若受保人在保障期内不幸身故,本计划将发放恩恤身故赔偿予受益人。
税务优惠
本计划乃合资格的自愿医保计划,保单持有人可享税务优惠。有关税务扣除之详情,请参阅香港税务局网页,并向您的税务及会计顾问徵询税务意见。
「自愿医保」标准计划 - 卫您健康医疗保险计划5
计划类型 | 弥偿计划 |
投保年龄 | 15天至80岁 |
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100岁 |
保费供款年期 | 至受保人99岁 |
保费缴付模式 | 年缴或月缴6 |
保单货币 | 港元 |
续保 | 保证续保1 |
备注:
- 中国人寿(海外)保留权利于每个保单週年日检讨保费率,并不时调整保单的条款及细则及/或其保障项目。
- 医院是指按其所在地法律妥为成立及注册为医院的机构,为不适及受伤的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a)具备诊断及进行大型手术的设施,或属于《医院管理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13章)所界定的公营医院或是根据《私营医疗机构条例》(香港法例第633章)领有牌照的医院;(b)由持牌或注册护士*提供24小时护理服务;(c)由1位或以上注册医生驻诊;及(d)非主要作为诊所、戒酒或戒毒中心、自然疗养院、水疗中心、护理或疗养院、宁养或纾缓护理中心、复康中心、护老院或同类机构。
- 住院是指受保人在医疗所需的情况下,按注册医生的建议以住院病人身份入住医院以接受医疗服务。受保人必须入住医院不少于连续6小时。惟因急症在医院进行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的急症治疗时,则没有最低住院时间要求。住院必须以医院开出的每日病房费用单据作证明,受保人必须在整个住院间连续住院。
- 日间手术是指受保人作为日症病人在具备康复设施的诊所、日间手术中心或医院内因检查或治疗而进行医疗所需的外科手术。
- 每份保单只接受一名保单持有人。
- 您应在宽限期内缴交所须缴付的续期保费,使保单维持有效。有关详情请参阅中国人寿(海外)缮发的条款及细则。
通告
香港公营医院及私营医院纳入自愿医保保单条款及细则内医院的释义
由2023年4月1日开始,你的自愿医保保单条款及细则内第八部分「释义」中「医院」的解释应包括属于《医院管理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13章)所界定的公营医院或是根据《私营医疗机构条例》(香港法例第633章)领有牌照的医院,并受该定义内的(b)、(c)及(d)节条款所限。相关补充文件将于2023年4月1日起个别保单续保当日或之前交付至所有有关保单持有人。
如有查询,请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852)3999 5519与我们联络。
重要资料
您有权购买为独立保单的医疗保险产品,并可选择无须捆绑式地与其他种类的保险产品一併购买。